近亲婚姻

更新时间:2024-07-13 16:24

近亲婚姻一般指中国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近亲属间婚姻,即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近亲婚姻发生的原因包括封建的“亲上加亲”思想、“换亲”等现象,以及部分民族的风俗习惯和部分地区婚前检查未完全普及等。

定义

近亲婚姻是指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近亲属之间缔结的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规定,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包括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此,在中国,近亲婚姻指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缔结的婚姻。

直系血亲指的是具有直接生育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以及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指的是上溯至同一血缘的共同祖先后,再向下数三代内的亲属。亲/堂/表兄弟姐妹、姑侄舅甥女等均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近亲婚姻的现象,在历史记载和过去的文学作品中常有出现,但如今已较为少见。例如,进化论创始人达尔文与表妹爱玛的悲剧婚姻、《红楼梦》中贾宝玉与薛宝钗的婚姻、古代韩国王室中流行的婚姻模式等。

近亲婚姻的成因

“亲上加亲”思想

在部分较为偏远的山区或者农村地区存在一种思想,认为近亲结婚有利于亲属关系的维持。因此,他们鼓励堂表兄弟姐妹甚至叔侄、舅甥之间的联姻,认为亲属联姻是“亲上加亲”。这种落后愚昧的思想体现了中国婚姻生育知识普及的不足。

民族习俗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不同民族拥有不同的风俗习惯,民族之间的近亲结婚率(指群体中近亲通婚所占比例)也有较大差别。例如,四川布拖县的彝族近亲结婚率高达14.6%,甘肃积石山县保安族则为10.9%;而在海南岛苗族中这个数字是0.9%,低于同时期汉族的近亲结婚率1.4%。其原因较为复杂,部分民族习俗反对跨民族婚姻,只允许在本族人中通婚,而族内人口较少,造成高比例近亲通婚的局面;相反,也有部分民族习俗中明确反对近亲婚姻,例如,苗族人认为,近亲结婚是一种“犯罪”行为。

“换亲”“转亲”等现象

在部分经济困难的地区,婚姻嫁娶所需的彩礼、嫁妆等财物,对贫困家庭来说是一笔难以负担的巨大开销,因此便有了“换亲”的做法。两个家庭互相“用女儿换媳妇”,让自己家的女儿嫁给对方儿子,而让自己的儿子娶回对方的女儿,彩礼、嫁妆一来一回,刚好抵消。这种做法在堂表亲中常见,因此容易产生近亲婚姻家庭。此外,也有一些贫困家庭中没有女儿,只得向亲戚家“要”一个女子做媳妇,这种“转亲”的做法也容易发生近亲婚姻。

婚前检查未普及

并非所有近亲婚姻都是在对亲缘关系十分了解的情况下产生的,自由恋爱后发现伴侣是亲属的情况也偶有发生。在中国,婚前体检并非强制要求,并非所有夫妻均进行过基因筛查,直到下一代出现近亲婚配造成的生理缺陷时才发现近亲属关系的夫妻也时有存在。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加,居住在同一地区的非亲属增加,由这种情况导致的近亲结婚率也有所下降。

现状

一个地区或民族的近亲结婚率主要与该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当地相关政策法律的实施情况有关;此外,人群大小、文化水平、知识普及程度、人口流动、民族杂居情况等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2020年在青海省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该地区近亲结婚率与夫妻所属民族密切相关,不同民族近亲结婚率为7.52%~24.37%不等,子代出生缺陷的发生率也与相应民族的近亲结婚率关系密切。

同样,在国外的不同地区和民族之间,近亲婚姻的比率也有很大差异,影响因素包括种族、宗教、文化习俗和地理环境。在北非、西亚和南印度的部分地区,近亲婚姻十分流行,占比高达所有婚姻的20%~50% 。当地人认为,近亲属之间的联姻更有利于新娘对丈夫家庭的适应,同时一旦发生家庭冲突,娘家人也能及时知晓调解,使新娘更有安全感。

后果及危害

医学角度

近亲婚姻是导致儿童先天性残疾的最主要原因之一。遗传学表明,近亲婚姻子代患遗传病的概率远高于非近亲婚姻子代。

以单基因遗传病为例,外表健康的人类可能携带有数种至数十种不同的隐性有害基因,这些隐性基因可能在遗传中传递给下一代,因此拥有共同祖先的亲属很可能获得相同的隐性基因,而非亲属拥有相同隐性基因的概率较小;当一对显性和隐性等位基因同时存在时(杂合),显性基因代表的正常性状表达,隐性基因代表的有害性状不表达,人体表现为正常状态;但近亲婚姻大大提高了子代中隐性基因纯合(即一对染色体的相同位置均为隐性基因)的几率,使有害性状表达出来,表现为遗传疾病。研究数据表明,近亲结婚后生育白化病患儿的概率是非近亲结婚的11.11倍,而对于半乳糖血症,这个数字达到了18.75倍。

此外,近亲婚姻也大大提高了子代胎儿的流产率、早亡率。研究表明,近亲婚姻可将胎儿死产(指妊娠满28周及以上的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率提高50%。同时,侥幸存活的新生儿也很有可能发生畸形和严重疾病,包括染色体病、单基因病、多基因病,以及其他病因不明,但可能与遗传有关的疾病。

近亲婚姻中子代的遗传病发病率与夫妻间亲缘关系的远近有关,这种亲缘关系可以用近婚系数(F)衡量。近婚系数越大,子代发病率越高。

另外,近亲婚姻对子代的心理健康也存在一定影响。英国牛津大学社会人类学博士艾莉森·肖(Alison Shaw)的研究显示,近亲婚姻父母的子女接受抗抑郁或抗焦虑药物治疗的比例是非近亲婚姻父母的3倍以上,接受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的比例则为2倍以上。近亲结婚增加了子代患常见情绪障碍和精神疾病的风险。

伦理角度

近亲婚姻容易引起家庭中亲属身份混乱,尤其在婚姻双方辈分有所差异的情况下,如叔伯与侄女、舅与外甥女,甚至养/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婚姻。这种状况,轻则引起亲属身份、称呼混乱,重则违背人伦,破坏家庭伦理道德。

另外,近亲婚姻中常见的“换亲”等行为,违背了妇女本身的婚姻意愿,破坏了妇女的婚姻自由,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违背个人意愿形成的近亲婚姻,容易发生婚后感情不和的情况,甚至有妇女选择轻生来反抗封建枷锁,酿成悲剧。

干预措施及挑战

贯彻落实相关法律

中国法律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存在该情况时由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然而,中国部分偏远地区由于交通不便,并未在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常常形成难以被法律约束的事实婚姻,因此存在法律未被严格执行的情况;同时,仍有部分地区民众对中国法律规定的禁止近亲婚姻相关内容并不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容普及和实施的任务仍然艰巨。

宣传优生优育相关知识

中国各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需要大力宣传优生优育相关知识,尤其对于近亲结婚率较高的重点地区、民族,要着重宣传近亲婚姻的危害,鼓励打破封建思维及习俗,让婚姻观念朝现代化方向转变。

孕前与婚前的咨询服务

孕前及婚前的咨询服务内容,主要包括详细的家族史内容收集和夫妻遗传家系的建立。世界卫生组织研究表明,建立包含三代以上亲属的完整遗传家系,能够帮助发现家族遗传疾病的携带状况和遗传模式,从而将下一代胎儿受遗传疾病影响的风险最小化。在突尼斯等部分国家,所有有遗传并发症史和有血缘关系的夫妇都必须接受婚前遗传咨询。

中国常见的婚前孕前咨询服务主要是婚前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查。

婚前检查是指结婚登记之前,对男女方可能患有并且可能对婚姻生活造成影响的疾病进行全面的医学检查,包括对夫妻的疾病史、家族遗传史等内容的详细询问。婚前检查可以避免近亲结婚,降低一些血液类疾病、性传播感染的发病率,能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提高婚姻质量和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

此外,为防止近亲婚姻等因素造成的新生儿出生缺陷及遗传病,中国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公共服务项目,其中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是关键环节。该项目通过产前诊断和孕期筛查,重点关注包括近亲婚姻在内多种高危因素的孕妇和胎儿,识别严重缺陷胎儿,早发现、早干预,预防缺陷儿出生。

婚前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模式能够明显提高胎儿疾病检出率,达到优生优育的目的。

禁止近亲婚姻受到的挑战及对策

近亲“只婚不育”不违反优生原则

随着现代婚姻观念的发展,婚姻和生育不再是相互捆绑的关系,而是可以分离的。如今,多种多样的婚姻观、价值观在社会中共存,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价值观和婚姻态度,来选择建立或不建立各种形态的家庭和亲密关系。丁克家庭数目在全国范围内不断增长,“只婚不育”的现象也逐渐被社会理解和接受。而在近亲婚姻的情况下,“只婚不育”既不违反优生原则,不会为社会带来遗传风险的负担,又符合“婚姻自由”的社会理念。

法学家指出,在当事人夫妻自愿放弃生育权利,来换取二人婚姻关系合法化的情况下,国家不应当仅机械地从立法角度否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应尊重当事人的理性决定,通过医疗等其他方式保障国民的优生优育,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自由幸福生活。

堂表亲婚育后代受影响风险有限

美国全国基因咨询学会进行的一项样本上千的大型研究表明,表亲之间近亲婚姻生育的后代,仅比无血缘关系的夫妇生育后代的基因缺陷多0.5%~1.5%,造成的风险与一名普通妇女在41岁时生育的风险相当。此外,冰岛科学家发现,与第三代堂表亲结婚的妇女,平均拥有子女和孙子女的数目明显高于与丈夫无亲缘关系的妇女。其原因,可能与父母亲缘关系较近者,腹中胎儿与母体免疫学细胞表面抗原不相容的几率下降,流产的发生也随之减少。因此,现代社会可能需要重新审视第三代堂表亲婚姻所带来的后代健康风险。

相关研究

中国部分地区传统婚俗

对宁夏南部山区农村回族婚姻习俗的研究表明,回族习俗中不允许与异族通婚、但不反对近亲结婚的内容,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回族近亲婚姻率较高的现状。同时,山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人口流动性低,当地居民文化程度不高、优生优育意识差,也是导致近亲婚姻的原因。深入访谈后发现,当地人选择近亲婚姻还有家族关系和经济状况方面的考虑:近亲结婚的情况下,女方家庭在聘礼方面会更多地体谅男方,同时婆媳关系较为和谐,遇到家庭贫困的状况也更少出现离家出走的情况。

在中国西南地区的羌族,婚俗十分复杂,其在当地居民心中的地位也较高。羌族婚姻一般由父母做主、媒人牵线完成,不允许离婚,也不考虑双方意愿。婚姻的程序包括订亲(“开口酒”)、议婚(“小定酒”)、过礼(“大订酒”)、成亲(“做酒”),光是订亲阶段便可持续三年之久。当地婚俗仪式形成的习惯,在人们眼中是高于国家法律规定的。

在湖北省西南部聚居的土家族,传统婚俗同样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还需要讲究“生辰八字”、择个“良辰吉日”。传统时期的土家族实行“血缘婚”,常有兄妹成婚的情况;土司统治时期则实行“骨种婚”,又称“姑舅中表婚”,即堂表亲通婚。

随着时代变迁和法律的更新,各地区的婚俗也呈现了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变化趋势。包办婚姻的现象逐渐减少,婚姻越来越自主、多元。

世界其他地区的近亲婚姻

历史上,西方发达国家对近亲婚姻的态度随着观念的发展而变化。《圣经》中希伯来人的祖先亚伯拉罕的妻子便是自己同父异母的妹妹,但基督教的不同分支对近亲婚姻持有不同态度。到了19世纪中期,随着生物学和医学的发展,科学家逐渐发现了近亲结婚存在的危害,但学界仍然争议不断,直到20世纪才有了更充分的认识。

而在中东地区,近亲婚姻的现象仍然常见。在约旦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堂表亲婚姻在穆斯林中比在基督徒中更为普遍,比率分别为33.08%和23.53%;此外,近亲结婚率还与居住地、双方学历有关。在沙特阿拉伯,近亲婚姻同样作为一种传统习俗存在,近亲结婚率高达52.0%,平均近交系数为0.0312。另外,1988年对巴基斯坦裔英国人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当时的近亲婚姻率较1983年有所上升,为群体中的后代带来了先天性心脏病等高遗传风险。

人工授精

近年来,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迅速发展,如今已经可以通过供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with Donor,AID,即将无关第三方精液注入女性生殖道内完成自然受孕的技术)实现男性不育家庭的生育梦想。然而,新技术也带来了伦理方面的新挑战。同一名供精者的精液可能供多个家庭使用后产生多个后代,而由于供精者的身份资料是保密的(在中国,供精者与受精夫妇之间保持互盲),这些后代之间很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近亲婚姻。

2003年,中国卫生部发布了《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其中规定:每一位供精者的精液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每省只允许成立一个人类精子库,严禁私自采精;禁止同一位供精者在多处供精。此外,在供精人工授精后代结婚之前,精子库有义务在匿名情况下提供包含医学遗传信息的婚姻咨询服务。以上规定可较大程度上避免供精人工授精后代近亲结婚的可能性。

世界各国对供精人工授精可能导致的近亲婚姻采取了不同应对措施。在美国和英国,2005年之后,供精者的身份资料将公开,后代在成年后可以知晓供精者的相关资料。荷兰则通过限制同一供精者后代个数最多为25个的方式避免近亲婚姻,而将供精者身份资料保密。而在加拿大,同一供精者的后代数目并无限制,后代想要获取供精者资料时,只需征得供精者同意即可。

婚姻宣教的干预效果

在以色列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提高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包括入学率提高和辍学年级的升高,可显著降低当地近亲结婚率。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受过良好教育的女性在选择配偶时拥有更多的自主权,而更少地受到家庭因素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大众对近亲婚姻危害的认识不断提高,在婚前或孕前寻求基因遗传咨询的夫妇也不断增多。同时,制定合适的基因筛查项目可以帮助了解部分地区的高发遗传性疾病,从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近亲婚姻具有一定的遗传风险和伦理问题,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其婚姻幸福与子代健康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的努力。中国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此有诸多相关的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规定了婚姻、家庭受保护与婚姻自由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规定了中国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保障妇女的权益,禁止干涉妇女的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禁止监护人迫使未成年人早婚,也降低了由“换亲”等陋习导致近亲婚姻发生的风险;《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2021)强调开展性教育,以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宪法》(2018修正)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民法典》(2020)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五十二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2021)

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利用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健康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专题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尊重生命;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使学生了解生理健康知识,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中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近亲婚姻是一种不被中国法律允许的婚姻形式,因此需从法制观念、正确婚姻家庭观念培养等角度为人们提供相关教育。中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角度强调了法制教育的必要性;《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7)主要从生殖健康知识与婚姻、家庭基本伦理道德的角度进行教育规定,帮助学生理解近亲婚姻的不合理之处;《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2018)在生殖健康教育基础上还强调了接受与参与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意义。这些都是全面性教育的重要内容。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

小学生

初中生

高中生

《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性与生殖健康

《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

掌握正确的生殖与性健康知识,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预防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中小学教材指南》

小学阶段

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

初中阶段

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

高中阶段

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

心理健康

相关国际文件

在国际文件中,对于近亲婚姻本身并无国际统一共识或明确规定,主要侧重强调婚姻中的自愿及平等原则。如联合国发布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从妇女权益及男女平等角度强调了妇女在婚姻中的合法权利和非自愿婚姻的无效性。《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建议》(Convention on Consent to Marriage, Minimum Age for Marriage and Registration of Marriages)等文件则强调婚姻自由,禁止强迫婚姻。具体内容如下: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十六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有相同的缔结婚约的权利;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结婚约的权利。

(g)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世界人权宣言》(1948)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结婚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二十三条

一、家庭为社会之自然基本团体单位,应受社会及国家之保护。二、男女已达结婚年龄者,其结婚及成立家庭之权利应予确认。三、婚姻非经婚嫁双方自由完全同意,不得缔结。四、本盟约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步骤,确保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在婚姻关系消灭时,双方权利责任平等。婚姻关系消灭时,应订定办法,对子女予以必要之保护。

《关于婚姻同意等内容的建议》

原则一

(甲)婚姻非经当事人双方完全自由同意,不得依法缔结,此项同意应由当事人依法律规定,经适当之通告后,在主管婚姻之当局及证人前,亲自表示之。

(乙)结婚而不亲自到场,应于主管当局认为各当事人已向主管当局依法定方式,并由证人在场,完全自由表示同意、且未予撤销者,方得为之。

全面性教育中的相关教学内容

学习目标

正确处理人际交往关系,形成良好的家庭氛围对儿童青少年的发展尤为重要。避免近亲婚姻、坚持性别平等,建立健康的婚姻关系与良好的家庭氛围是全面性教育的重要内容。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1“关系”下的第1个主题“家庭”和第4个主题“长期承诺与子女养育”中,内容贯穿5~8岁、9~12岁、12~15岁、15~18岁及以上四个年龄段,具体学习目标如下:

核心概念1:关系

主题1:家庭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世界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家庭类型

学习者将能够:

要点:社会性别不平等现象往往会在体现在家庭成员的角色和责任上

学习者将能够:

要点:家庭成员对培养儿童价值观至关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父母/监护人和其他家庭成员帮助孩子建立价值观,并为孩子的决策提供指导和支持

学习者将能够:

要点:健康和疾病会影响家庭结构及其成员的能力和责任

学习者将能够: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爱、协作、社会性别平等、相互关心和尊重对于健康的家庭功能和家庭关系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学习目标(15~18岁及以上)

要点:性关系和健康问题会影响家庭关系

学习者将能够:

要点:在分享或公开性关系或性健康问题时如果遇到困难,年轻人和家庭成员可以寻求帮助

学习者将能够:

主题4:长期承诺与子女养育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家庭结构和婚姻概念有许多种类

学习者将能够: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是有害的,并且在大多数国家是违法的

学习者将能够:

要点:长期承诺、婚姻及养育子女的方式存在差异,且受到社会、宗教、文化和法律的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要点:文化和社会性别角色影响子女养育

学习者将能够: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以及因非意愿怀孕而成为父母会带来负面的社会和健康后果

学习者将能够:

学习目标(15~18岁及以上)

要点:婚姻和长期承诺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充满挑战

学习者将能够:

要点:人们在决定是否、为何以及何时生养孩子等方面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相关教育

幼儿园性教育中的相关内容

根据《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给出的学习目标,幼儿阶段关于婚姻的性教育主要集中在了解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上。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全9册)中,主要在《我爱我家》中涉及到了相关教育内容。

《我爱我家》这一册绘本帮助幼儿了解到家庭有不同的类型,并知道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爸爸妈妈和自己是三代人,是亲属关系。

小学性教育中的相关内容

小学的性教育不再单纯局限于对家庭成员的简单介绍,而对婚姻进行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讲解。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读本首次谈及相关话题是在二年级。

三年级上册中讲解了结婚与离婚的意义,帮助学生初步认识婚姻。结婚是两个人亲密关系的确立,也是个人的自由选择,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不应受到他人的干预。

六年级上册“家庭与朋友”单元的“认识婚姻”主题中明确讲解禁止违法婚姻,并列举了一些违法婚姻的类型,其中包括近亲婚姻。

中学性教育中的相关内容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是在小学的基础上进一步讲解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等内容。初中生应秉持法制观念,分辨健康的与不健康的性关系,拒绝违法婚姻。

与近亲婚姻相关的常见疑问

如何向孩子解释近亲婚姻的危害?

答:可以用历史上近亲婚姻家族的后果,向孩子举例说明近亲婚姻带来的遗传风险。同时,使孩子树立婚姻中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让孩子明白,在违背个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缔结婚姻是违法的,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即便是亲属也不行。

典型案例

表兄妹诉民政局一案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某镇,一对亲表兄妹相恋后希望结婚,2007年9月获双方父母同意后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时被拒绝。随后,女方完成了绝育手术,并向医院索要绝育手术证明,以表两人自愿放弃生育权利换取婚姻关系合法化之决心。后二人再次要求办理结婚登记,民政部门仍拒绝;2008年,两人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要求其为原告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8月22日,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引发争议,从人情角度,判决结果引人唏嘘。从法理角度,双方本质上涉及的是近亲不得结婚的相关法律规定,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相互之间禁止结婚,属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无法变通。且绝育手术并非完全不可逆,通过生育复通术仍有维持生育力的可能,故而该案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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