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贸易

更新时间:2023-12-10 10:14

许可证贸易是指许可方和许可证接受方签订许可证协议,允许对方使用本企业某项新工艺、新技术、专利权或商标进行生产,并向对方收取一定费用的贸易方式。

概念

许可证贸易:技术许可方将其交易标的的使用权通过许可证协议或合同转让给技术接受方的一种交易行为。又称“许可贸易”。许可证的标的,通常是“软技术”,可以是专利、设计、工业模型、商标及版权,也可以是专有技术(诀窍)。

类型

许可证合同,视其标的的不同分为:①专利许可证。是一种古老的技术转让方式,其含义系指专利所有人或其授权的法人及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他人使用其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权利。②专有技术许可证。专有技术系指生产秘密、技术知识、经验、制造方法等。专有技术许可证不同于专利许可证,它是靠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来保护的,专有技术的有效期比专利更富有伸缩性。③商标许可证。商标称为商品的牌子。商标权是商标的使用者向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核准所授予的商标专用权。商标许可证是指拥有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通过与其他人签订许可合同,允许他人在指定的商品上及规定的地域内使用其注册的商标。④综合许可。技术的所有者把专利、专有技术和商标的使用权结合起来转让给他人使用。

按授权的范围分,可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分许可和交叉许可。

授权方式

许可证合同按照授权程度和方式又分为:①独占许可证协议。即在规定的地区内,接受方在协议的有效期内对许可证协议项下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得在该地区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商品,也不得把同样的技术授予该地区内的任何第三方。②排他性许可证协议又称全权或独家许可证协议,即在规定的地区内,许可方和接受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对许可证协议项下的技术都享有使用权。但许可方不得将此种权利给予第三方,即不得与第三方签订同一内容的许可协议。③普通许可证协议即供方允许受方在规定的地区和时间内享有使用协议中所规定的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独占的,对供方(或出让方)没有限制,技术使用权转让给受方后,技术供方仍可在该地区内使用该项技术或将这项技术的使用权授予任何第三方。④分许可证协议,又称“从属许可证协议”。即在协议的有效期内,接受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把协议项下的技术向第三方转让。⑤交叉许可证协议,又称“互换许可证协议”。即双方以价值相等的技术,在互惠的基础上,交换技术的使用权和产品的销售权,一般都是不收费的。这种方式常在合作生产、合作设计时使用。

进行许可证贸易时,技术供方和受方就许可证的标的、转让范围、 转让条件、期限和支付等合同条款进行磋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作为双方必须遵守的法律文件。合同的内容是许可方(即技术供方)给予引进方(即技术受方)制造、使用或销售许可证项下的产品的有限权利,而引进方则支付给许可方以相应的酬金。

意义

许可证贸易作为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在战后具有特别重要意义。许可证贸易通过协议,让许可人允许受许可人使用其专利、商标或专有技术;受许可人则向许可人支付费用和其它报酬,作为使用其技术的代价。许可证贸易把“科学与技术革命、知识积累与工业应用上的革命”结合起来,加速了产品生命周期技术生命周期的进程。技术不发达国家可以利用许可证贸易以较小投资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缩短技术差距,享受技术进步的好处。对于出口人(售证人)来说,则能收回科研投资和风险成本,使科研成果不至于“价值”磨损。

优点

相对于产品出口、直接投资而言,许可证贸易具有独特的优势:

(1)是避开进口国限制、作为产品出口转换形式的最佳途径。

(2)可大大降低或避免国际营销的各种风险。例如,授方的资金没有进入国际市场,减少了受方所在国的外汇管制风险;纯粹的技术使用权许可,不存在独资或合资的企业被东道国没收征用的政治风险;由受方利用技术进行产销活动,使市场竞争与汇率变动等风险转移到受方身上。

(3)可节省高昂的运销费用,提高价格竞争的能力。

(4)有利于特殊技术的转让。某些关系到进口国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无法采用投资或产品出口方式,而通过许可证贸易便能顺利地涉足于这些产品的生产经营领域。

(5)便于服务性质的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如各种类型的咨询公司、技术服务公司等企业本身并不制造产品,许可证贸易便为它们的无形产品(技术)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便利条件。

(6)使小型制造企业也能进入国际市场。这一优点对于我国众多的制造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缺点

小型制造企业实力不足,缺乏资金,难于采用直接投资在国外生产经营产品的方式。但只要拥有某项对市场具有吸引力的技术,同样可以通过许可证贸易的方式进入国际市场。客观地评价许可证贸易方式,它也有一些不足之处:

(1)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非任何企业或任何技术都能进行许可证贸易。当企业拥有驰名商标、良好商誉、先进技术并对受方有吸引力时,许可证贸易才能成为现实。

(2)授方对目标国家的市场经营难于控制。许可证贸易双方并非从属关系,而是等同于买卖关系,不管受方的市场经营状况如何,授方也不能对其加以直接控制,充其量只能把受方视为自己在国外的经销商,市场经营状况不佳可能会对授方及其产品的声誉造成不良的影响。

(3)授方的纯收益可能会受到目标国家经营状况的制约。当采用提成的办法计算转让费用时,授方的纯收益的多少就要由产品在目标国家的竞争能力、销售数量、盈利水平来决定。

(4)授方可能在国际市场上培养了自己的竞争对手。许可证贸易实际上是授方把一部分技术的优势、独占的权力转让给了受方,说到底是让出了一部分现实市场和潜在市场,这是授方的风险损失。因此,在技术出口之前就要权衡利弊,估算这种风险损失,拟定补救的办法,然后才作出决策。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