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行为

更新时间:2023-10-20 11:47

海盗行为,是指国际罪行的一种。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人或财物所从事的非法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依照国际法,各国均有权拿捕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掠取的船舶,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财物。拿捕国法院有权对海盗行为进行审讯和惩处,并可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产所应采取的行动,但须尊重善意第三者的权利。如果拿捕无足够理由,拿捕国应赔偿因拿捕而造成的损失。未经正当授权,为了公开发行而采取不正当的方式复制已出版的作品或唱片以及重播他人的广播节目。

基本介绍

海盗行为(PIRACY)

也指在文化领域,不经版权所有者授权,不向其支付报酬,在大多数情况下亦不说明作品出处,而复制他人受国内版权法或国际版权公约保护的作品,公开发行。

此种行为主要涉及图书、杂志的翻印,唱片录音带、录像带、电影片的翻录,以及广播节目的重播。海盗行为原指出于私人目的,未经国家授权,在公海上或在不属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地方,对船舶、飞机、或船舶飞机上的人或财物所采取的抢劫或其他暴力行为。

书刊影印和音像制品复录技术的发展,使复制作品变得越来越容易,加上各国版权法律对作品保护的水平不同,海盗行为不仅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地区继续蔓延,而且在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国家也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作者以及图书出版业和音像出版业的利益。

据国际唱片业联盟1985年统计,1984年对音像制品的海盗行为给合法经营的音像出版业造成了10多亿美元的损失。

美国知识产权协会的调查,1984年仅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巴西埃及尼日利亚等10个国家的海盗行为,使美国版权所有者遭受了13亿美元的损失。国际出版协会和国际唱片业同盟近年来不断呼吁各国政府采取强硬措施,严厉打击海盗行为。

因版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或法人,在本国未承担保护外国作品义务的情况下,在本国复制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外国人在国外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视为海盗行为;在本国承担保护外国作品义务的情况下,在本国复制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受外国版权法保护而不受本国版权保护的作品,或在外国尚未超过保护期而在本国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或者以在外国版权法中视为侵犯版权而在本国版权法中规定为合法行为的方式使用外国作品,均不得视为海盗行为。

构成条件

构成“海盗行为”需要具有的条件

目前,国际上只有《日内瓦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了海盗行为。根据国际法规定,构成“海盗行为”需要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一、实施海盗行为主体是私人船舶、私人飞机的船员、乘客、机组成员,以及发生叛变的军舰、政府船舶或公务飞机上的船员或机组人员;

二、行为主观表现是为了私人目的,不是出于国家或政府指示命令;

三、海盗行为客观表现为对另一船舶、飞机、人或财物实施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和明知是海盗船舶或飞机而自愿参加海盗活动的行为,以及对前两种行为进行教唆和故意提供便利的行为;

四、行为对象是其他船舶或飞机及其所载的人员、财物;

五、行为地点只限于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包括专属经济区),领海除外。

自古以来海盗行为就是违反人类共同道德的犯罪行为,严重威胁着国际航运的安全。为了更好地惩治海盗行为,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公约重新界定了海盗行为的内容,并在国际习惯法的基础上,加强了对海盗行为的管辖与惩治。与此同时,各国积极寻求国际合作。在国际层面,联合国将海盗问题列入大会的讨论议程;在地区层面,东南亚地区的合作相当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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