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称

更新时间:2022-01-09 17:01

法人名称,是指法人特定化的标志。每个法人都有自己的名称,以便参与民事活动,行使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人人身权的内容之一。法人只有以自己的名称从事法律活动,才能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设立民事义务。法人的名称应能表示活动的对象和隶属关系,以便于识别。法人对其名称享有专有权,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冒用。如法人的名称被冒用时,法人有权依诉讼程序请求终止冒用。如因冒用法人名称而造成被冒用名称的法人的经济损失,受害法人有权依诉讼程序请求赔偿。冒用法人名称的人,还应负其他法律责任。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职权,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国家机关只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才成为法人,才是民事的主体。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国家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平等民事主体,而不能以法定管理职能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本机关所必需的后勤服务保障为限,而不能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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