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文化研究会

更新时间:2022-04-03 20:32

江苏省企业文化研究会成立于1993年12月4日,是经省民政厅和省社联批准的省级社会团体,是江苏省广大企业文化工作者和热心企业文化事业的理论工作者、管理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宣传工作者共有的学术性群众组织。江苏省企业文化研究会的宗旨是:促进企业文化的学习、研究、交流和运用,为省三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江苏省企业文化研究会会员来自于全省160多家企业和大专院校。研究会设学术研究委员会、宣传教育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该会主办的刊物是《企业文化研究》

研究会简介

江苏省企业文化研究会是企业文化工作者、热心企业文化事业的理论工作者、管理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宣传工作者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的学术群众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研究会的宗旨是促进企业文化的学习、研究和应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本研究会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民主精神,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创新、求实和协作的精神,广泛团结理论工作者和企业工作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社科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研究会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路168号。(210004)

研究会领导

顾 问:

朱相远 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中华世纪坛总创意人、中国城市文化研究院院长

彭 彬 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原副院长、少将

汪建德 文化部中国文化管理学会会长

会 长:

赵常林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教授、江苏省企业文化研究会会长

副会长:

陈士国 新剑商学院院长、江苏省企业文化研究会副会长

黄生宝 江苏省企业文化研究会副会长、无锡市企业文化研究会会长

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江苏省企业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江苏省企业文化研究会是企业文化工作者、热心企业文化事业的理论工作者、管理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宣传工作者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的学术群众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促进企业文化的学习、研究和应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本团体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民主精神,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创新、求实和协作的精神,广泛团结理论工作者和企业工作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社科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路17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企业文化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和咨询活动,编辑出版学术书刊;

(二) 宣传和普及企业文化知识,培训企业文化工作者;

(三)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会员;

(四) 积极组织参加各行业、各地区的企业文化研究和实践,为企业发展服务;

(五) 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企业文化学术团体的友好联系;

(六)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入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去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理事在人为/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不清/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在人为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授权秘书长代理有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 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和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已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11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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