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协议

更新时间:2024-08-30 05:02

气候变化协议(Climate Change Agreements,CCAS)是政府和企业之间达成的自愿协议。协议规定,如果能源密集型企业能够实现难度大、效益高且能效好的碳节能减排目标,政府可以大幅度减免征收气候变化税(Climate Change Levy,CCL)。气候变化税已为能源密集型行业在碳节能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

概要

目标

目前的机制目标将于2010年失效,相应税收优惠期也将于2013年结束。不过2007年宣布,气候变化协议在经审核通过并获得联邦补助后会延续到2017年。因此,能源密集产业对中期计划更有信心,气候变化协议也能继续在英国国家气候变化应对计划中发挥作用。2010年政府就新地协议内容完成咨询工作,新协议计划在2011年4月开始生效,第一目标期到2012年。

主要内容

1、气候变化协议于2000年设立。目前的机制有五个目标期(2002,2004,2006,2008 及2010)。审核达标的企业可享受两年的气候变化税减免优惠。重要的是,这里说的目标同时包括了直接排放和用电所产生的排放;

2、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免80%的气候变化税,但2011年4月这个折扣会降低到65%,这是因为届时对天然气和燃料所征的税已经低于欧盟此类燃油税的最低税率了。这将减少排放20万吨二氧化碳

3、气候变化协议最初准入的产业主要是《2000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条例》第二部分中列举的产业;

4、随后准入条件被放宽,能源密集度达到某一水平的产业,其成员企业都可参与气候变化协议。某些情况下,还需要企业展示其国际竞争背景;

5、 现行方案下,气候变化协议目标和能耗降低或者碳减排有关,既有绝对目标也有相对目标(如单位产出的能耗) 。目前大多数目标都与相对降能有关;

6、 政府与行业协会签订协议以确定目标值,随后协会负责分配达标任务给成员企业。目前气候变化协议下共有52个行业,约9000家企业;

7、如某行业达标,那么其下属成员企业都视作达标。如果某行业未能达标,下属成员企业就有可能失去接下来两年的税费优惠。这一规定促使所有企业积极应对,行动一致。效果也十分显著——上一达标审核年(2008)中,99%的参与企业(8.973家)达标,重获验证证书享受气候变化税的减免;

8、经节能措施未能达标的企业可以根据国内自愿排放贸易计划(UK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UK ETS)购买一定的排放权以贴补差额。尽管排放权的价格很低,但是并无证据显示企业会通过购买排放权来实施能效达标;

9、气候变化协议的实际减排效果显著。到第四阶段(2008)末,与CCA 基准年相比,企业排放降低了5.5MtC,这当然也要部分归功于能源价格的上升。据预测,除气候变化税本身节约的费用外,较基准值相比,同期参与CCA的企业(钢铁企业除外)共计节约了价值17亿英镑的能源;

10、2008年,在充分考虑了技术和市场层面的变化以后,修订了2010年的目标值,力保其具有效益节能的潜力。其结果是,修订后的目标值较“现有模式”能使气候变化协议的年减排量从7MtCO2提高到2010年的11MtCO2左右;

11、2010年政府就新的气候变化协议机制开展了咨询。主要的区别是:机构仍然可以在绝对目标和相对目标之间选择,但是政府已经表示它希望确保通过可协商目标从相对目标中实现绝对的节省,这将平衡预期增长所带来的影响;

12、机构可以通过直接行动或将充分数量的经核证的减排量(国际份额)转交给能源及气候变化部,或者同时进行上述两种方法来达成目标。剩余的减排份额可以由各机构自行储存,于未来使用;

13、每年(2012年至2015年)都将设立目标,涵盖用电和不用于交易的直接减排。那些参与欧洲排放交易体系的机构也必须完成欧盟的交易体系义务从而获得气候变化税的优惠。

政策驱动

1、实施能效措施可以节约经济成本,但企业往往忽视这点而不采取行动。减免税收则能驱动其它们切实实施能效措施;

2、政府亦考虑到气候变化税会冲击能源密集型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制定气候变化协议,以保证气候变化税在刺激企业实施能效措施的同时不对企业造成过重的负担;

3、气候变化税旨在推动企业实施能效措施,面向供应给工商业和公共部门的能源征收。但可再生能源和热电发电厂不在征收范围之内,燃料发电及运输用油也享受零税免征;

4、气候变化税隶属政府将税收压力从提升就业等“正面”因素转向控制环境污染等“负面”因素的大战略框架。气候变化税收入通过如下渠道返还给企业:国民保险雇主交纳税降低0.3%以及投资碳信托。

政策制定原理

1、 行业协会/工会策略相当重要,行业协会除行政执行方案外,在鼓励成员企业实施能效计划方面也举足轻重;

2、英国不断扩大“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定义。气候变化协议起初参照欧盟综合污染治理和控制指令(IPPC),面向其中定义的能源密集型产业。进而考虑包括能耗密度,竞争力/公平竞争环境等因素;

3、目标的磋商比较困难。行业往往比政府更了解其本身的能耗情况和可行的节能途径。不过磋商仍是确保目标效益的途径之一。能源及气候变化部正在不断夯实知识,对产业能效增长空间的把握也变得更为精准;

4、与成员企业各自达标带来的环境效益比,整个产业达标所带来环境效益不会低于前者。

主要阶段

2009第四季度 - 关于新气候变化协议的第二轮咨询;

2010 - 现有气候变化协议最后一个达标审核年;

2012 - 新气候变化协议第一个达标审核年。

适用国家

适用于能源密集型产业发达的国家或国家组织。需要指出,上游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碳减排方案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气候变化协议是多余的。与迫于上游方案一昧提高电价不同,气候变化协议提供的是更有针对性的刺激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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