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平等

更新时间:2023-11-25 23:01

所谓民族平等是指一切民族的平等,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平等,各民族在事实上的平等。 指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任何民族不能享有特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之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民族事业的发展基础,理论联系实际重要出发点。

概念

中国共产党在对待民族的问题上,把马列主义的普遍原理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制定了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方针和政策,概括起来主要就是民族平等政策,民族团结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政策。

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

提出

民族平等是一般民主要求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在私有制社会里,民族之间通常是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无论是国内的或国际的民族关系,一般说来是不平等的。因为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阶级剥削制度,是造成一般的社会不平等和民族不平等的根源。

16世纪和17世纪欧洲的小资产阶级思想家,如英国的T.莫尔和意大利的T.康帕内拉早就指出私有制是一切社会贫苦的根源,并提出空想社会主义的主张。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 J.-J.卢梭又进一步对国家和人权问题作过论述。他们的学说虽然是唯心主义的,但却具有明显的革命性和民主性,从而为当时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争取民主自由,建立民主共和国的民主革命提供了思想武器,也为民族平等要求创造了思想前提。

在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美国的革命具有浓厚的反对英国民族压迫的性质。1765年“反印花税法”大会的议决案就反映出北美殖民地居民(即美利坚人)要求与英国本土的居民(即英吉利人)在政治上和经济上享有平等权利的斗争。

1776年的《独立宣言》是资产阶级要求摆脱民族压迫,争取民族平等的重要文献。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资产阶级为了战胜封建主义,建立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确保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和巩固,从而标榜民主自由。即使并非被压迫民族的资产阶级也高唱民族平等。但是由于它的阶级本性决定了它不实行阶级剥削和民族压迫便不能生存,因此,当它取得稳固的统治地位之后,就变成新的民族压迫者,对广大不发达的弱小民族实行残酷的奴役和掠夺。到了帝国主义时代,民族平等完全成为资产阶级骗人的口号。因此Β.И.列宁指出:“关于一般平等问题,其中包括民族平等问题的抽象的或形式的提法,是资产阶级民主所特有的。”(《列宁选集》第4卷第271页)。

各民族一律平等是无产阶级坚定不移的主张。无产阶级认为,民族无论大小,都有各自的特点、特长和悠久的历史,都对人类文化宝库作出了贡献,因此任何一个民族都应在世界民族之林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无产阶级既反对人对人的压迫和剥削,也反对民族对民族的压迫和剥削。F.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这就是说,只有消灭阶级剥削制度,消灭剥削阶级以及一切阶级的差别,才能彻底实现民族平等。

长期处在封建制度下的旧中国没有什么民族平等可言。辛亥革命以后,在孙中山亲自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第一次规定了民族平等。由于辛亥革命(1911)没有改变中国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民国以来若干民族平等的规定,仍然流于形式,成为地主、资产阶级欺骗国内各被压迫民族的工具。

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民族平等,把它作为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早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就规定了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把民族平等载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民族政策部分),1954年又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政策部分),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条例和法规。由于少数民族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得到保障,产生民族压迫和剥削的社会基础已经铲除;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在国家的帮助下迅速发展,国内的民族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成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大家庭。

内容

民族平等最初由资产阶级提出,曾在反对封建主义民族压迫的斗争中起过进步作用。但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便成为欺骗和压迫本民族人民及其他弱小民族的工具。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被赋予了它真实的内容和科学的涵义,成为无产阶级民族观的核心,成为无产阶级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

(2)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完全平等。

(3)帮助一切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对弱小民族的利益和平等权利给予特殊照顾。

(4)各民族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中国民族政策

概况

中国民族平等政策的基本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

从一国范围来讲,要求国内民族一律平等;从世界范围来讲,全世界所有的民族完全平等。民族虽然有大有小,有的先进,有的落后,但决不能以此来划分优劣、贵贱。大民族与小民族、先进民族与落后民族,在权利和地位上都应该是平等的。

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完全平等

就是说,各民族不仅在法律上、在国家政治生活领域实行平等,而且在经济、文化、教育、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一切社会生活领域也要完全平等。实现各民族权利的平等,一方面要禁止任何民族享有任何特权,另一方面要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禁止对少数民族的任何压迫和歧视行为。正如列宁所说:“我们要求国内各民族绝对平等,并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绝对不容许一个民族享有任何特权”。

帮助一切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

对弱小民族的利益和平等权利给予特殊照顾。不仅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上的民族平等,而且要采取措施,尽最大的努力,来帮助相对后进的民族实现平等权利。真诚地、无私地和长期地帮助原来受压迫的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帮助他们赶上先进民族的发展水平,消灭因历史等原因造成的民族之间发展差距,实现各民族的共同进步繁荣。

各民族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无权利的义务和无义务的权利都是不存在的,二者是统一的。各民族在充分行使平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维护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义务。

主要内容

一、坚持民族平等团结

在中国,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平等相待、友好相处、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族平等,就不会实现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则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结果,是促进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在中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二、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一样,同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是与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极大地满足了各少数民族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根据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一个民族可以在本民族聚居的地区内单独建立一个自治地方,也可以根据它分布的情况在全国其他地方建立不同行政单位的多个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 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利,又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国家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的发展结合起来,发挥各方面的优势。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如下两个显著的特色: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各项政策和计划、进行国家经济文化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予以帮 助和支持。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要有利于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利民族团结,又要有利于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发展和进步,有利于国家的建设。

中国有民族自治地方155个,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

三、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国家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帮助、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并动员和组织汉族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十三条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义务。国家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有计划地在少数民族地区安排一些重点工程,调整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结构,发展多种产业,提高综合经济实力。特别是随着近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投资力度,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对外开放的步伐,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呈现新的活力。

近年来,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国家还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

一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西部是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区,有40多个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7l%;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中,有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84个自治县(旗)在西部,占西部地区总面积的86.4%。云南、贵州、青海三个多民族省也在西部;湖南的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的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及吉林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虽不在西部,但也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待遇。因此,西部大开发就是民族地区大开发,就是加快民族地区发展。

二是开展“兴边富民行动”。这一行动是国家民委落实中央提出的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加快边境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举措。实施的范围包括分布在我国2.1万公里陆地边界线上的135个县(旗、市)。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大力培育县城经济增长机制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三是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截至2002年底,全国“兴边富民行动”实际投入资金已达150亿元,兴建兴边富民项目数万个,2100多万人受益。

三是重点扶持2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人口较少民族指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全国有22个,总人口不足60万人。由于历史、地理等方面的原因,这22个民族发育程度比较低。今后10年内,国家计划每年投入5亿元帮助发展,共50个亿。

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把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状况看作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实际情况,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是根据民族工作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各级各类院校培训学习,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素质。二是注重实践锻炼,各地、各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干部交流、岗位轮换,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三是在坚持德才兼备原则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优先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使少数民族干部在各级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等领导班子中占有适当比例。

五、发展少数民族科教文卫等事业

在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方面,国家坚持从少数民族的特点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积极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如赋予和尊重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发展民族教育的权利,重视民族语文教学和双语教学,加强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在经费上给予特殊照顾,积极开展内地省市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对口支援等。

在发展少数民族科技事业方面,国家采取了许多特殊措施,如:重点培养、培训少数民族科技人员,在普通高等院校有计划地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或举办民族班;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引进人才和先进技术设备,改造传统产业和传统产品,扶植提高传统科技,提高经济效益等。

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事业,国家有关政策强调,要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卫生队伍的建设,切实做好防病治病和妇幼卫生工作,大力扶持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等。

在繁荣少数民族文化政策方面,国家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文化事业,组建民族文化艺术团体,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繁荣民族文艺创作。

六、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中国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第二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 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第四十七条规定:“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浯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七、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中国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表现在服饰、饮食、居住、婚姻、礼仪、丧葬等多方面。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政府对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加以保护。第一,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第二,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年节习惯。第三,尊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第四,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第五,在大众传播媒介中,防止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发生。第六,尊重少数民族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八、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是一个有着多种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在中国,宗教信仰自由,即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一种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中国有清真寺3万座。在西藏,有藏传佛教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00多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实践证明,中国的民族政策是成功的,走出了一条符合自己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和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正确道路。中国政府相信,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国各民族必将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中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必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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