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士祥

更新时间:2024-04-15 00:57

李士祥,男,汉族,1958年8月生,北京市人,1978年8月参加工作,198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毕业(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政治学专业),工学硕士,高级政工师。曾任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人物履历

历任北京市通县草场中学教师,团队负责人;通县县委组织部干部,干部科科长,副部长;通县城关镇党委书记;通县县委常委;昌平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朝阳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区长;北京商务中心区办公室主任。

2003年01月,任朝阳区委书记;

2006年10月,任北京市委常委、朝阳区委书记;

2006年11月,任北京市委常委、直属机关工委书记;

2006年12月,任北京市委常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直属机关工委书记;

2012年07月,任北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2017年01月,任北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

2017年02月——2018年01月,任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2019年02月,被开除党籍。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9月15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北京市政协原副主席李士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19年2月3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北京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李士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士祥理想信念缺失,思想滑坡蜕变,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为谋私的工具,扭曲政商关系,大搞权钱交易,通过为私营企业主谋取巨额利益,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从中获利;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晋升和职工录用等方面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收受礼品、礼金;为求得仕途顺利,搞迷信活动。

李士祥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士祥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北京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2月26日,北京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李士祥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士祥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19年4月,北京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李士祥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士祥利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区长、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书记、北京市委常委、秘书长、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9年6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李士祥受贿一案。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士祥利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书记、北京市委常委、秘书长、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19万余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士祥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士祥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9年11月12日上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北京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李士祥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士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李士祥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李士祥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士祥利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书记、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秘书长、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推进拆迁、调整规划、项目推广、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获取融资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19.284万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士祥的上述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李士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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