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责任制

更新时间:2024-08-13 16:42

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指中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经济体制改革中采取的一种生产经营责任制形式。其基本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包死基数,确包上交是企业的义务,是国家所有权宏观经济管理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超收多留,欠收自补,是企业的权利与责任和企业经营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也是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动力源泉。

定义

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具有自主权的经营管理制度。其基本形式是“两保一挂”,即企业保证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上缴税利指标,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技术改造任务,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

具体内容

①上缴税利递增包干。

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

微利企业上缴利润定额包干。

亏损企业减亏包干。承包经营责任制具有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基本特征,较好地处理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的活力。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合理确定承包基数。此外对工资总额如何与经济效益挂钩,企业自有资金如何使用等问题也都要作出符合实际的规定。

重点内容

第一条 为发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确保上交国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第四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应当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第六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其他审计组织对合同双方及企业经营者进行审计。

第八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包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在上述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它承包内容。

概念延伸

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中国社会主义企业改革所采取的经营责任制形式之一。主要在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实行。1988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规定:“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旨在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确保上缴国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歉收自补”的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双保一挂”。双保,指企业保证完成承包基数,确保税利上缴;保证以自留资金完成国家确定的技术改造任务。一挂,指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根据产业性质、企业规模和技术特点,其具体做法在不同企业不尽相同,主要有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上缴基数利润包干、超收分成,微利企业上缴利润包干,亏损(或补贴)企业减亏包干等形式。超过基数的收入有的留给企业,有的按比例分成。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利于理顺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在坚持企业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改革企业的经营方式,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技术改造,以增强企业后劲;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有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例如承包基数不规范,难以避免企业之间苦乐不均;确定承包基数形成国家与企业一对一讨价还价,财政约束软化企业行为短期化;工资总额如何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等。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报告指出:“当前实行的经营承包制应当进一步完善。”

基本形式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本形式是“双保一挂”,即企业保证完成承包合同确定的上缴税利,保证用自有资金完成国家确定的技术改造任务,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挂钩。其具体办法在各地、各企业不尽相同。

例如,上缴利润(即盈亏包干)就有如下的主要办法:

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即企业上缴产品税(或增值税)后,在核定的上缴利润基数的基础上,逐年按规定的递增率上缴利润。

②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分成按固定的比例,或按不同的档次确定不同的比例。

③微利企业上缴利润定额包干。

亏损(或补贴)企业减亏包干。超基数收入有的全部留给企业,有的按规定的比例分成

合同制约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双方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承包形式;

(二)承包期限;

(三)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

(四)国家指令性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

(五)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六)技术改造任务,国家资产维护和增值;

(七)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

(八)双方权利和义务;

(九)违约责任

(十)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

(十一)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承包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年。承包经营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国务院对税种、税率和指令性计划产品价格进行重大调整,合同双方可按国务院规定协商变更承包经营合同。因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使企业无法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时,合同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由于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时,发包方有权提出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由于发包方违约使承包方无法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时,承包方有权提出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可以根据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根据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优势意义

某企业就承包经营责任制展开研讨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好处是:

①有利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理顺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关系,促使企业加强管理,完善内部经营机制,达到增产节约和增收节支;

②有利于推进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

③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④有利于控制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的不合理增长。

截至1987年上半年,中国已有75%的大中型国营企业实行了各种承包经营责任制,这些企业的生产增长和实现税利情况普遍好于未实行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不仅适用于大中型国营企业,而且适用于某些行业。例如石油、石油化工、煤炭、冶金、有色金属、铁道、邮电和民航等部门,也已分别参照上述办法实行投入产出包干。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合理确定承包基数。此外,对于工资总额如何与经济效益挂钩,企业自有资金如何使用,产品价格如何确定,承包期限长短等等,也都要作出符合实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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