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

更新时间:2024-08-18 20:47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定义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 【批准逮捕的主体】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批准逮捕书的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安提出逮捕】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九十条 【批捕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一条 【批捕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二条 【批捕纠正】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四条 【讯问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三条 【案件撤销情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八十条 【未成年适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相关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保证批捕案件的质量,防止错捕或漏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通知》

1、根据《通知》关于走私犯罪侦查分局(设在直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设在隶属海关)负责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工作的规定,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支局所在地的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受理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

2、走私犯罪侦查中队(设在隶属海关下一级海关)侦查的案件,应当报请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或者分局向所在地的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或者支局。

3、走私犯罪侦查局直接办理的案件,交由案件发生地的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向所在地的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走私犯罪侦查分局。

7、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可以按照与审判管辖相适应的原则,指定本地区有关分、州、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

常见问题

(一)对哪些人应当予以逮捕?对哪些人可以予以逮捕?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公安机关申请逮捕如何提出?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三)公安提请批准逮捕由谁批准?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四)逮捕由谁决定?由谁执行?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实践热点

(一)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说明理由。

(二)被取保候审人什么情况下会被批准逮捕?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1、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6、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7、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8、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三)被监视居住人什么情况下会被批准逮捕?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1、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3、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4、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5、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6、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7、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四)人民检察院如何审查和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对于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如何提请和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 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六)逮捕外国人、无国籍人有哪些特殊要求?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七)公安机关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的,怎么提出异议?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八)逮捕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面谢服就讲不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注明。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九)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置?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建捕的人,都必须在速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速捕的时候,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十)异地拘留、逮捕如何配合?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另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送达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案例剖析

操纵批准逮捕

《范某徇私枉法、贪污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2015年9月,何某等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时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何某的姐夫何某2找到时任某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被告人范某,告诉范某其妻弟何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刑事拘留了,请求范某帮忙取保候审。范某打电话给某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党委委员祝某了解何某被刑事拘留的具体情况,说何某是何某2妻弟,能否在公安侦查阶段对何某取保候审,不要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祝某答复说此事要领导批准。

何某的姐夫何某2再次找到时任某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并主管公诉室的被告人范某及侦监室主任何某1(另案处理),希望对何某作不批准逮捕决定。范某在明知有证据证明何某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曾经故意犯罪、依法应当逮捕的情况下,依然接受何某2的请托,利用职务影响力,就对何某不予逮捕一事找到何某1以及分管侦监室的副检察长、公诉室干警、公安侦查人员打招呼,希望分管侦监室的副检察长及何某1关照何某,想办法对何某不予批捕,请求县公安局在县检察院对何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后不提出异议,指示公诉室在公安机关向县检察院移送起诉时直接收案。

【一审法院裁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二审情况】

上诉人范某上诉提出,其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原审法院将徇私枉法罪的追诉扩大适用于逮捕,违反法律规定;其不构成贪污罪、高利转贷罪、诈骗罪;也不能认定其构成黑恶势力保护伞。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举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上诉人范某在二审诉讼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所列举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范某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明知何某有罪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二审裁判】

关于范某及其辩护人陈健全提出法律规定的追诉不包括不逮捕,范某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上诉和辩护理由,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应当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而违法不予逮捕的,属于应以徇私枉法罪立案的情形。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杜建某与杜永某,杜镇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原告杜建某与被告杜永某、杜镇某系同村村民,双方素有积怨。2013年9月1日晚,原告与两被告因工地纠纷发生打斗,导致原告受伤。经某市公安局某分局进行鉴定,原告身体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9月3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对原告杜建某被故意伤害一案进行立案侦查。2013年9月23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向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被告杜镇某。2013年9月30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发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被告杜镇某。不批准逮捕的理由为: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杜镇某、杜永某具有共同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害人眼部的损伤是在被控制后由杜镇某、杜永某殴打所致。同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决定对被告杜镇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于同日予以释放。2013年10月28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向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被告杜永某。2013年11月4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发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被告杜永某。不批准逮捕的理由为:1、现有证据材料不能排除杜永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害人杜建某的损伤是在被控制后由被告杜永某殴打所致。同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决定对被告杜永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于同日予以释放。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因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亦无法查明两被告是否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及原告的受伤是在被控制后由两被告殴打所致,故从刑事责任角度来看,现有证据无法对两被告定罪,但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两被告对斗殴事件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来看,两被告应承担30%的责任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杜建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99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98元,由被告杜永某、杜镇某承担300元,原告杜建某承担6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词条

强制措施、超期羁押、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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