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品牌

更新时间:2023-06-16 19:47

国内品牌是指国内知名度较高,产品在全国范围销售品牌。国际品牌是指在国际市场上知名度较高,产品辐射全球的品牌。

保护措施

为了使国内品牌免受各种打击,并逐步成长为国际名牌,必须加强对国内品牌的保护。而由于保护品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要求多个部门和企业积极配合,并采取多方面的措施:

(一)提高企业对品牌价值和重要性的认识

要通过多种方式使那些不重视产品品牌的企业特别是它们的领导充分认识到品牌的价值,认识到一个优秀的品牌对树立企业形象和促进产品销售的重要作用,并通过惨痛的经验教训使他们深刻地认识到企业没有或失去品牌的被动和艰难,从而改变和提高对品牌价值和重要性的认识。

(二)加强对国内品牌特别是名牌的宣传

国内企业特别是名品企业要加大对企业品牌的广告宣传力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量,通过广告和宣传媒体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品牌的宣传,让更多的消费者对它产生更好的印象;另一方面,在宣传中要对国内外同类产品进行比较,实事求是地介绍国内外产品的优缺点,并重点突出国内产品的优点,使消费者对国内外产品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并培养消费者对国内优良品牌的好感和信赖。

(三)增强全民的品牌保护意识

首先,要使全民提高对品牌价值的认识,认清我国的品牌特别是名牌正受到各种严重打击的严峻形势,从而充分认识到保护国内品牌的重要性。其次,企业和政府要具有强烈的品牌保护意识,时刻提防一切侵害我品牌权益的行为。

(四)增强产品的可识别性和防伪性能

要使产品具有足够的自我保护能力,必须在产品质量、外观、包装与广告宣传上具有鲜明的个性,使消费者容易识别,并运用粘贴或直接在产品和包装物上印制防伪标志等方法增强产品的防伪性能。

(五)重视企业的商标注册工作

首先,各企业一定要将自己的商标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使所使用的商标真正成为自己的、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其次,企业出口的商品一定要先到目标市场国注册登记,以保护该品牌商品在国外的合法权益.;最后,企业要注意对有效期满的著名商标及时续展注册,防止被他人注册占有。

(六)严厉打击造假行为

有关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严厉打击一切假冒其他企业产品特别是名牌产品的行为,对造假行为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并把打击造假行为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不能搞一阵风。

(七)严格对名牌的认定

要严格执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不允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并清理现有的一切名不副实的“驰名商标”,净化名牌阵地,避免因假名牌的不良形象对正宗名牌造成的不良影响。

(八)积极反对外商对我国的倾销行为

在进口商品的过程中,国家一定要本着维护国内品牌的正当权益的原则,营造一个让国内品牌与国外品牌进行公平竞争的环境,禁止一切外商以倾销价将商品销往我国市场的行为,使国内品牌在价格合理的环境中与国外品牌进行公平竞争,并通过竞争求得生存和发展。

(九)严厉打击走私活动

国家一定要下大力气打击走私活动。首先,要从政府部门抓起,严禁一切政府机关特别是海关直接或间接参与走私;其次,海关要严格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尽可能避免走私活动的阴谋得逞;再次,打击走私的部门要加强队伍的建设,训练一支高素质的队伍,严密巡查走私活动,并对走私者严惩不贷;最后,打击走私的活动一定要持之以恒,不可一暴十寒。

(十)在合资企业中坚持以我为主,不丢掉牌子

在合资谈判过程中,在商标使用问题上要坚持如下三步走原则:尽量使用我方原来商标,退而求次用新注册商标或联合商标,不得已才用外方商标,决不能无原则地“让利、让股权、让市场”。应通过合资公司的章程或有关正式协议,确保中方商标在合资企业中的合法地位,明确中方商标的使用条件和使用标准,防止中方商标被打入冷宫而名存实亡。

(十一)提高国内品牌的产品质量

任何品牌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产品的质量,在国际市场上尤其如此。因此在我国相当部分产品甚至是名牌产品的质量还赶不上国外名牌产品的质量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努力地提高产品的质量。只有产品的质量上去了,产品品牌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才会提高,在市场上才会立于不败之地,从而从根本上保护国内品牌。

(十二)扩大企业的资产和经营规模

只有企业的资产和经营规模上去了,企业品牌才更有竞争力,才能更有效地抵御一切国外品牌的冲击和打压。而要扩大企业的规模,可采取与其它同类企业进行合并兼并、或收购其它同类企业等措施,以成倍地扩大企业的规模。

保护原则

保护国内品牌是一项复杂的活动,它牵涉到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个方面,如果考虑不周,处理不当,将会使保护工作前功尽弃,甚至弄巧成拙。为此,我们必须遵循以下四条原则:

(一)保护与竞争相结合。

我们提倡保护国内品牌,其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国内品牌正当与合法的权益,保护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利益。但是决不能因为保护而否定国内品牌之间以及国内品牌与国外品牌之间的合法竞争,否则就不是搞市场经济,等于又回到了计划经济和闭关自守的年代,最后导致经济的衰退。因此,在保护国内品牌的同时,还要鼓励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实现国内品牌的优胜劣汰;允许适度引进国外品牌参与我国的市场竞争,增强国内品牌的危机感和自我发展的能力;鼓励国内品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国际市场磨练和壮大自己的实力,并力争成为国际名牌。

(二)保护与吸收相结合。

保护国内品牌,决不能将国内品牌封闭起来,不能只限于自我发展、自我完善,最终自生自灭,而应该实行开放式的保护,不断学习其他品牌特别是国际名牌的长处,通过消化吸收成为自己的有机组成部分,使自身得以快速成长。

(三)企业自我保护与社会支持相结合。

保护国内品牌,直接得益的是企业。因此,在保护国内品牌的过程中,企业要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护自己的品牌。全社会特别是国家的立法、执法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积极配合与支持企业的品牌保护工作,要坚持企业自我保护与社会支持相结合,这样方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四)预防性保护为主,补救式保护为辅。

所谓补救式保护是指在品牌遭受打击之后采取的一系列保护活动,如前文所述的“打击造假行为”和“打击走私”等。这种保护虽然有效,但效果总不理想,特别是长期效果不理想,只能起到暂时的作用。因此,社会各相关部门特别是企业应在品牌遭受打击之前,主动地采取保护措施,即进行预防性保护,并以预防性保护方式为主,这样方能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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