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研究费

更新时间:2023-01-08 06:14

可行性研究费是在建设前期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财产成本的可行性研究费用。包括:(1) 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而购置的固定资产支出; (2) 经可行性研究,决定建设的项目所发生的该项费用。(3)经可行性研究,决定取消的项目所发生的该项费用。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要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建设前期工作计 划。按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和科研单位承担的前期工作任务所需费用,凡有事业费和科研经费来源的,从事业费和科研经费中开支; 没有经费来源,实行取费的单位,按规定收取费用。所收取的费用,属改建项目的由原有企业单位用生产发展基金安排,新建项目如没有固定资金渠道的,可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先用原勘察设计事业费安排,如不足时,报经批准后,在该部门、该地区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建设单位 (或有关部门)要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或者与设计、咨询单位签订合同所规定的可行性研究工作规范、前提条件、进度安排以及费用支付办法等,按季编制可行性研究用款计划,送开户的建设银行,作为拨款的依据。可行性研究费应通过“待摊投资”帐户核算。经可行性研究决定取消的项目发生的该项费用,应从本帐户转入“应核销投资”帐户。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购置的固定资产支出应在“其他投资”帐户中核算。

计算

可行性研究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依据前期研究委托合同计算,或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计算。

②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编制项目建议书收费标准并司适当调整。

核算

在建设单位会计中,在“待摊投资”帐户下设置“可行性研究费”明细帐户核算,此项费用最终摊入交付使用财产成本中。经过可行性研究决定取消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应按规定从本科目转入“应核销投资”帐户。

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在“其他投资”帐户核算,不在“待摊投资——可行性研究费”帐户核算。

1983年9月30日颁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在“待摊投资”科目增设“可行性研究 费”明细科目。1985年3月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的暂行规定》,将可行性研究费列入“勘察设计费”。1986年12月日颁发的会计制度,仍沿用1983年颁发的会计制度关于可行性研究费的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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