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

更新时间:2024-02-24 03:59

动物防疫,汉语词语,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概念

动物防疫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发动全社会力量,依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和消亡的科学规律,对动物从引种、饲养、经营、销售、运输、屠宰到动物产品加工、经营、贮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严格实施预防、控制、扑灭和检疫措施,保障动物健康及其产品安全的一项系统性工作;(一)动物疫病的预防。主要是指对动物采取免疫接种、驱虫、药浴、疫病监测和对动物饲养场所实施环境安全型畜禽舍改造以及采取消毒、生物安全控制、动物疫病的区域化管理等一系列综合性措施,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

(二)动物疫病的控制。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发生动物疫病时,采取空间电场生物效应涉及的电隔离方法以及化学阻隔、人员阻隔、扑杀、消毒等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做到有疫不流行;二是对已经存在的动物疫病,采取监测、淘汰等措施,逐步净化直至达到消灭该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病的扑灭。一般是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采取的措施,即是指发生对人畜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物疫病时,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综合的“封锁、隔离、销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对动物疫病的扑灭应当采取早、快、严、小的原则。“早”,即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及早发现和及时报告动物疫情,以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及时地掌握动物疫情动态,采取扑灭措施;“快”,即迅速采取各项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严”,即严格执行疫区内各项严厉的处置措施,在限期内扑灭疫情;“小”,即把动物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使动物疫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用法定(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根据法定的检疫对象即需要检疫的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依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检疫规定,采取法定的处理方式,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并出具法定的检疫证明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的目的,一是为了防止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防止动物疫病通过运输、屠宰、加工、贮藏和交易等环节传播蔓延,三是为了确保动物源性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

合格证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申报所需材料

1、《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场所使用证明和场所的位置与周围环境及主要敏感目标(居民生活区、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纳污河流等)分布状况示意图;

4、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各地申报有所不同,请根据实际情况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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