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女院

更新时间:2024-01-18 16:58

《修女院》(The convent)是抄写手稿、装帧书籍的一个场所。

内容简介

中世纪早期的修女院主要接收贵族妇女,在参与教育活动的初始阶段,修女院对文化传承做出的最大贡献莫过于抄写手稿装帧书籍。十一世纪以前,修女院大多是由王室或大贵族建立起来的,到十二世纪,除王室与大贵族以外,一般小贵族也加入了捐建修女院的行列,使得修女院的数量迅速增加。修女院也就成了修女们聚集修道的场所

修女院是和修道院同时产生的。当帕克米乌斯于公元4世纪20年代在底比斯组建男修道院时,他帮助他的妹妹玛丽建立了一座修女院,兄妹俩建立的这两所修院虽然各自是独立的,但它们的院规是一样的。巴西勒在小亚的阿纳西建立修道院时,他的修道院既接受修士,也接受修女,以墙壁将他们分开。修士和修女遵守同一个院规,同一时间劳动、同一时间祈祷、同一时间用餐和睡觉,这种模式的修道院被称为双重修道院。

发展与衰落

早在公元1世纪时,青年女性只要征得父亲同意,就可以在教会会众面前发誓自己愿终生独居,当时已有一些誓愿终生贞洁的女性过着虔诚的为教会献身的生活。3世纪时,由于罗马帝国社会风气的败坏日甚一日,虔诚的男女信徒们试图以独身、清贫、禁欲和脱离尘世的生活方式来与堕落腐朽的罗马生活方式相抗衡,因而出现了风行一时的禁欲修行运动。修道生活最早出现于巴勒斯坦、叙利亚、小亚及埃及一带,当时主要有两种修道方式:一种是隐士式的独修生活,一些基督徒孤居埃及和中东的旷野或沙漠,他们祈祷、读经、劳作、苦修,人们称这些人为隐修者;一种是帕克米乌斯首先在埃及倡导的团体的宗教生活,这成为后来西方修道生活的主要形式。

罗马帝国后期,经济与社会危机的日益加深,随着古典文化的衰落和社会的动荡不安,人们对现世的社会生活倍感绝望,更渴望得到精神的慰藉与灵魂的救赎,因而有更多虔诚的男女信徒加入到禁欲修行的运动中,出现了大批自愿出家、以禁欲苦行来达到救赎目的的修女。据5世纪初一位曾到过沙漠的主教记载,他所提到的177个苦修的人中,有35%是女性,他还说约有18900名男子和3095名女子生活在沙漠的修道团体中。

修道运动最初是由亚历山大里亚城的主教阿塔纳修斯介绍到西方的,而西方教会的3位教父圣杰罗姆圣安布罗斯、圣奥古斯丁等以其言传身教为修道主义在西方基督教社会中的广泛传播奠定了基础。修道运动的代表人物本尼狄克(480-547年)于6世纪在蒙特-卡西诺山创建了西方的第一所修道院,此修道院后来成为意大利高卢日耳曼、英国、西班牙等几百所修道院的母院。本尼狄克除了建立和不断完善男修道修院外,也为女性成立了数座修女院,这些修女院与男修道院同守一个会规,其中最早的一座由他的双胞胎妹妹思嘉主持。此后,本尼狄克的修道院遍及西欧各地,“其修女人数与修道僧不相上下。”

双重修道院制度也随着修道院制度传入西欧,这种男女一起修道的形式从它诞生之日起就不断遭到非议,一个主要理由就是这种形式有可能导致纪律松懈和败坏修道院的声誉。公元787年在尼西亚召开的基督教普世公会上曾作出决议,禁止建立这种双重修道院。不过,双重修道院的数目虽因受到限制和禁止而减少,但实际上这种模式的修道院并没有被完全杜绝,直到13世纪才最终消失。

西欧中世纪早期的修女院并不很多,它们大多属于私人修道院,主要是由一些王公贵族或贵妇们捐建的。捐建者常常保留对修女院院长的授职权,特别在9世纪时,任命“世俗修道院院长”非常流行,因此修女院的院长大都由捐建修女院的贵族的女儿担任,并由她们对修女院进行管理。这些为数不多的修女院的建立主要有两个目的:其一,某种意义上的养老院和那些不能或不想出嫁的女儿们的“寄养院”。那些年迈的建院者和他们的妻子,在把家族的事务交给后代以后,愿意住进修道院里。在他们看来,在老年时过一种脱离世俗的虔敬生活,可以为自己的灵魂得救增添更多的机会。如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宫相丕平一世的妻子和女儿热特鲁特共同建立了法兰克王国著名的尼韦勒修女院,由热特鲁特担任院长,热特鲁特请正在法兰克传教的爱尔兰修士们帮助规范修女院的制度和生活。由于热特鲁特显赫的身世和尊贵的身份,她能从罗马请来圣物供奉,以此提高该院的知名度,而且热特鲁特本人的善良品行也给修女院带来了很高的赞誉。毫无疑问,修女院也为那些出身高贵且又不想结婚的女子提供了一个理想的去处,为那些全心全意致力于修道理想的人提供了必要的环境。其二,王公贵族的女儿们受教育的主要场所。如德意志皇帝奥托二世为其女苏菲建立的甘德斯海姆修女院,苏菲在美因茨大主教的主持下受礼,成为一名修女,苏菲严格地用本尼狄克的院规管理该院。该院的修女大都是大贵族的女儿, 她们在此接受教育,学习贵族的各种礼仪。她们不需要发守神贫的誓愿,也不用发誓一生守贞洁,在她们的修女服下是质地柔软的长裙。因而这一类型的修女院更像是早期的贵族女子学校。这些注定要进入上流社会但却得先在修女院接受教育的女子要学习阅读、写作、唱歌、刺绣及贵族的礼节等,这都是将来出入于上流社会所必须的。

不难看出,在西欧中世纪,尤其在早期,修道是一种贵族现象。许多修道院公开声明只对贵族开放,德意志地区的修道院或修女院有只收容有爵位的贵族子女的传统,并以此自傲。因此一般而言,修女们以出身于贵族家庭的居多,平民女儿进入修道院只能当奴仆。这是因为按照惯例任何人进入修道院均需献纳一定的财产作为“入门证”,没有财产的人因此被拒之门外。12世纪时,宾根修女院的院长、中世纪著名的才女希尔德加德在为修女院只收留贵族女性辩解时说过一段有名的话:“谁能把所有的羊放在一个圈子里?必须有所区别,硬把贵贱不同的信徒拢在一起,会因地位差异产生傲慢和羞辱,并导致纠纷和矛盾。”洛林地区的雷米雷蒙修女院院长宣布,出身不明的女性必须在入院前由院方指定的3位骑士保证其贵族血统的纯正。当时一些着名的修女院的院长都有着极为显赫的家庭背景,甚至一个最小最穷的修女院院长或许也来自名门望族。当然,也有与贵族有血缘关系的市民家庭乐意将其女儿送到城市里的修女院去。而贫苦的农民和工匠家庭出身的女孩则少有当修女的,这一方面是因为她们的家庭承担不起女儿进入修女院所需要的费用,另一方面也因为下层阶级的女孩事实上得从事农业生产和手工行业的劳动。不过,出身地位低下的女性或许作为女仆也会被修女院接受。

11世纪以后,西欧各地城市普遍复兴,那些活跃在街头巷尾和市场上的托钵僧们,用通俗的大众语言宣讲圣经,大肆渲染耶稣的贫穷,从而激起许多城市妇女的宗教情绪,在妇女中出现了一股强大的被欧洲的历史学家们称之为“虔诚妇女的宗教运动”;而当时的教会并没有给妇女提供进行宗教活动的专门场所,修女院又只接受中上层阶级的贵族妇女而把社会下层的妇女们拒之门外。在这种情形下,一些异端教派一反教会正统派排斥和轻视妇女的做法,开始接纳各个阶层的妇女加入,并允许她们有自己的宗教团体,这对教会正统派是强有力的挑战,他们也不得不对此作出回应。11世纪末期,修士诺贝特带领13名修士在法国的普雷特雷建立了一所禁欲生活极为严格的修道院,并接受一些虔诚的妇女加入。在这所修道院里,修女和修士分屋而居,共同劳动,共同礼拜。这其实也是双重修道院的模式。但到了1140年,他又把修女们从修道院中迁出,建立了一所在原来的修道院统辖下的单独的修女院。普雷特雷修女院是一所面向社会各阶层妇女的修道院,从此,修女院不再是贵妇们的养老之地,也不是单纯的贵族女性受教育的地方,而是自愿献身上帝的来自各阶层的虔诚修女们的栖身之所,她们必须无条件地过禁欲、贫穷、冥想的修道生活。普雷特雷派修女院在法国的东北部和德意志地区一度发展较快,但到了13世纪以后,普雷特雷派修道院便不再管理修女院,他所属的修女院几乎都归于西多派修道院的名下。西多派修女院的发展势头比较强劲,15世纪时仅在德意志地区就有220所。

应指出的是,修女院的发展除了受到世俗的影响外,还受到了教会和势力比较强大的修士会的影响。如13世纪初多米尼克曾在法国南部的普鲁耶、西班牙马德里分别建立了两所修女院,并整顿了罗马的圣西斯特修女院,这3所修女院成为多米尼克修士会的修女院的典范。当多米尼克来到西欧中世纪大学的发祥地博洛尼亚传教时,他的讲道在当地的学生和妇女中引起了轰动,一位名叫迪娅娜的少女执意追随他。多米尼克专门为她在博洛尼亚建立了一所修女院,许多妇女也进入其中,但此举受到许多主教和教会人士的攻击,多米尼克本人后来也改变了支持修女院的立场,他在临终遗言中还告诫修士会的修士们最好远离年轻的修女们。法朗西斯修士会从一开始就对修女院采取排斥的态度,法朗西斯明确拒绝妇女加入该修士会的请求,不过他后来还是有所改变,他为那些坚决要求加入其修士会的妇女在阿西西的圣达米安教团组建了一个修女团。该修女团得到了教会的认可,她们遵守法朗西斯修士会的会规,但不得外出布道。法朗西斯虽在众多妇女的强烈要求下有所变通,但他始终对修女团的发展持限制态度。

11、12世纪是西欧的修道院势力发展较快的时期,13世纪则是修道院势力发展的顶峰。在这几个世纪中修女的人数也随着修道院的增加而不断增多,尤其在13世纪,涌进修女院的人数激增,如在德意志地区,公元900年时仅有70所修女院,1100年增加到了150所,1250年时达到了500所,以至于后来不得不对进修女院的人数有所限制。据估计当时的修女人数共计2·5万-3万,而且还有大批生活在修女院之外的修女。如13世纪时在法国北部、佛兰德和德意志等地区成立的新的妇女宗教社团,吸收那些虽不发誓愿进入修女院但仍自愿坚守贞洁和神贫、愿追随基督的修女。这种类型的修女团不受任何修道院和修士会的制约和束缚。14世纪以后,随着西欧社会日益增长的世俗化倾向,随着修女院财政的窘迫、内部纪律的松懈以及道德水平的日益下降,更随着罗马教皇对打击和镇压异端教派的力度的加强,修女院渐渐衰退下去,其数目和规模逐渐减少。1311年,教皇在维埃纳召开的宗教会议上颁布教令,取缔修道女教团,凡违反这一教令的修女,一律按巫女或异端论处。15世纪以后,西欧社会出现了一个捉拿和镇压女巫的运动,更是加速了修女院的衰落。

功能与作用

尽管中世纪的修女院并不像人们想象中那样美好、圣洁,特别是中世纪后期,修女院同男修道院一样逐渐变得混乱不堪、道德败坏,并无可救药地日益衰退下去,但在功能和作用上,修女院除了在信仰上给那些虔诚的修女们提供了一个较为理想的修道环境外,还有其积极的一面。

第一,修女院发挥了慈善和服务机构的职能与作用。修女院的修女通过大量的社会服务性工作如照顾病弱者、济贫救难、收养教育孩童、开垦土地、建桥修路、接纳和款待朝圣者和旅行者等来表现上帝的慈爱。如本文前面提到过的法兰克王国内颇具盛名的尼韦勒修女院在院长热特鲁特的带领下,热情接待外来人和过路客,热心救助那些在海上遇难的人。直到中世纪晚期,热特鲁特在北德意志和斯堪的纳维亚沿海一带,还被视为海上的保护圣女。在中世纪,大凡能提供医生和有医药知识的地方,都是在修道院和修女院中,那里专门辟有种植草药的园圃,可以提供必要的救治药品,照顾病人是修士和修女们责无旁贷的义务与责任。许多虔诚的修女把爱天主与爱邻人融合在一起,把对上帝的爱施予众人。如14世纪时意大利西也纳城的凯瑟琳,16岁时成为多明我修会第三会会员,她常去医院服侍病人,专挑选那些最肮脏可怕、脾气不好、难以服侍的病人来照顾,甚至不顾生命危险照顾麻风病人,她还常常带些东西去监狱探访囚犯,安慰他们,劝他们行忏悔、领圣体,许多冥顽不化的人在她的帮助下忏悔,许多死犯在她的陪伴下获得安息。在黑死病流行期间,凯瑟琳和她的追随者们不顾一切地照顾病人、葬敛亡者、抢救有希望生还者。又如圣克那拉18岁加入方济各第二修会,她带领一批修女纺线织衣,照顾病人,做了大量慈善工作。类似凯瑟琳、克那拉这样的修女在中世纪的西欧不胜枚举。

第二,修女院发挥了教育与文化机构的职能与作用。众所周知,在西罗马帝国崩溃以后,修道院既是基督教文化的中心,也是人们学习和受教育的中心,西欧古典文化的精华得以在修道院内保存。修女院的修女也同男修道院的修士一样从事各种文化活动,她们同样给中世纪的文化面貌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对中世纪西欧文化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在修女院里,修女们可以唱赞美歌、阅读和写字,抄写装订古籍书稿,许多修女通常会成为抄书和书籍装帧方面的大师--当时书中手制彩色插图很发达,直至今天人们在欧洲的图书馆和博物馆能欣赏到美妙绝伦的日历、祈祷书和漂亮的手写花体字等都归功于她们的努力。学习一直是修女们修道的重要内容之一,修女院比较封闭与不涉世事的客观环境为爱好知识和学问的女性提供了相对安定的生活环境,院规中对修女的学习要求也为她们营造了一定的学习氛围。因此,在修女院中产生了许多博学多才的修女,如8世纪时英国著名的修女利奥巴,有着极好的古典文化的素养,她会用拉丁文写六音步诗行,这在当时的贵族男子中都少见。利奥巴后来应包尼法修斯的邀请,来到大陆担任陶伯比绍夫海姆修女的院长,并协助包尼法修斯在法兰克的上层贵妇人中传教,由于她的学识和她的能力,深得查理大帝妻子的赏识,查理大帝还将她树为妇女的典范。又如12世纪着名的修女希尔德加德,曾担任过两所修女院的院长,她8岁即进入修女院,是第一位受教皇鼓励撰写神学着作的女性,她一生写了很多着作,其中最着名的是她花了10年时间写成的《幻境》,在书中她记录了她所看到的26个异象景观,分为上帝与人类、赎罪之道、救世等几个主题,当1147年教皇看了她刚完成的此书的第一部分,对她的才华表现出了极大的惊异。希尔德加德后来还完成了《人的责任》、《世界和人类》两部着作。她还写过很有学术价值的有关生物学和医学方面的书籍,此外她还写了许多戏剧、诗歌等,还创作了赞美诗、礼拜诗及其他类型的音乐。有些女修院往往还以修女的学术成就而闻名。有的修女还成为女教师。一般而言,中世纪的男人们反对女性当教师或者参加公开辩论,不过很多修女还是逐渐渗入了这个行业,她们有的在修道院学校教书,有的在一个街道学校教书,有的在私人学校及城市学校里教书。

第三,修女院为那些献身上帝而不愿结婚的上层社会的女性提供了一个发挥其能力的地方。如前面曾提到的尤其是一些卓有才干的女修道院院长,她们在管理修女院的事物和财产、提高修女的文化素养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组织和管理能力为世人所共睹。一般而言,女修道院院长是比较有社会地位的,她们可以出去旅行和参加政治活动,并相当受人尊敬,尽管这只是个别现象,但这些女性毕竟因自己的成就而受到了他人和社会的尊重。

综上所述,西欧中世纪的修女院在西欧中世纪女性的宗教生活中,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它为那些献身于上帝的女性提供了发挥能力的机会与场所,而这些能力如果是在其他地方也许早就付诸东流了。当然,修女院的建立无可争辩地有违背人性的地方,正因为如此,它的产生、发展及最后的衰落都是可以理解的。不过,它至少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考的角度,即在中世纪那种充满了浓郁宗教气氛的环境中,许多充满了宗教热忱、具有强烈的宗教使命感的女性,可能并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么悲惨与可怜。她们体会到的可能是一种内在精神感受中的幸福,一种对人的苦难有所承担的幸福,一种与上帝同行的幸福。当然,对精神生活的追求和对灵性生命的渴望,不一定要通过宗教的形式来完成,但它却是不可少的。

日常生活

中世纪修女院的日常生活完全按照严格的规程进行,修女们的生活安排得严谨而又细致,每天除了专门的时间进行祈祷、冥想和学习圣经、读书以外,还要从事一定时间的劳动和工作,如挖地、翻晒干草、绣花等,中间或许还穿插一些适当的娱乐。可以说,中世纪的修道院既是宗教的单位,也是社会的单位。从宗教的角度来讲,它是教堂,每天都有集体的祷告、读经、唱诗等修道的事必须做;从社会的角度讲,它是由一群必须吃穿的人所组成的生活共同体,她们必须自己做一些工作,有的修女院还有帮助料理杂务的帮工,甚至还有自己的农场。掌管修女院日常事物的行政人员是从最有经验的修女中挑选出来的,她们被称为司事。其中最重要的有教堂司事,负责掌管教堂的房子和教堂的照明;有寝室司事,负责看管修女的衣服和其他物品;有地窖司事,负责看管食物和监督帮工及掌管自办的农场等。当然,修女院的境况也不大一样,一些小修女院的修女由于贫穷而不得不自己煮饭和做杂务,甚至修女的吃、穿、住都大有问题;而大的修女院则雇有各类杂工和仆人,有的贵族修女甚至还有自己的仆人。

应指出的是,尽管在一些地方,修女院的院长的权力受到诸多限制(如她们不能在公众场合布道,也不能参加高级教士会议;在一些修会的修道系统中,修女院处于相对应的男修会代表的监督之下)。但在英格兰、法国、荷兰意大利南部、德国和西班牙等地,一些拥有较多领地的富裕的修女院的院长则拥有相当的世俗和宗教权力。在世俗权力方面,她们对在其土地上居住和耕种的农民,行使着与其他领主一样的权力,如主持世俗法庭,甚至可行使包括审判刑事案件和涉及法律方面的决定的案件等;在世俗官员的帮助下,她们也能行使与男修道院院长一样的权力,如收取罚金、雇佣职业骑士、惩罚罪犯等;她们甚至可以在权力和势力范围内转让、买卖和出租土地,建立市场和集市,并且在世俗和教士法庭上她们可以以世俗封建主的特权和教会惯例来为她们的财产、收入和法律事件提出诉讼。在宗教权力方面,这些女院长可以在自己的教区内召集教区宗教会议,批准本教区内对神父的任命、分配神父的薪金和职位、确保属于本修院的教堂上交什一税等。在修女院内部,修女们无可置疑地要完全服从于院长的领导,而且在这些修女院,主持宗教仪式的神父、男女仆人和世俗修女(如果她们住在院内的话)也在院长的管辖之下。毫无疑问,修女院院长的职位给那些有领导与组织才能的女性提供了发挥其才干的空间。

中世纪早期的修女院主要接收贵族妇女,在参与教育活动的初始阶段,修女院对文化传承做出的最大贡献莫过于抄写手稿、装帧书籍。十一世纪以前,修女院大多是由王室或大贵族建立起来的,到十二世纪,除王室与大贵族以外,一般小贵族也加入了捐建修女院的行列,使得修女院的数量迅速增加。修女院也就成了修女们聚集修道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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