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化

更新时间:2022-12-29 12:41

人民公社化是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是我们党在五十年代后期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中,为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所作的一项重大决策。

概述

人民公社化运动最初是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小社并大社引起的。在1957年冬至1958年春的农田水利建设中,许多地方为了加强集体协作的力量,开始突破原有农业合作社的规模,实行并社。毛泽东等中央领导人认为这是农业生产“大跃进”的有效组织形式,给予肯定,并在1958年上半年萌生出改变农村基层组织结构的想法。7月,《红旗》杂志披露毛泽东关于把工、农、商、学、兵组成为一个大公社,从而构成为我国社会的基本单位的思想。河南、山东等地闻风而动,建立了人民公社。

在各地争先建立人民公社的形势下,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北戴河会议在提出要为1070万吨钢而奋斗的同时,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议认为这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决议一方面肯定公社目前还是集体所有制,不忙于改为全民所有制;另一方面又提出快则三四年,慢则五六年或者更长一些时间就可以实现向全民所有制的过渡,并说:“看来,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北戴河会议后,全国农村出现人民公社化运动高潮,只用了1个多月就基本实现公社化。到年底,全国74万个农业合作社被2.6万个人民公社代替,全国农户的99%以上参加了公社。

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所谓大,就是规模大。将原来一二百户的合作社合并成为四五千户以至一二万户的人民公社,一般是一乡一社,有的甚至是数乡一社。作为“共产主义试点”的河北徐水县和河南修武县成为一县一社。所谓公,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高。原来几十个上百个经济条件、贫富水平不同的合作社合并后,一切财产上交公社,多者不退,少者不补,在全社范围内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社员的自留地、家畜、果树等都被收归社有。在各种“大办”中,政府和公社还经常无偿地调用生产队的土地、物资、劳动力和农民的财物。在公社范围内实行贫富拉平、平均分配,对生产队的某些财产无代价地上调。这种“一平二调”就是刮“共产风”,实际上是对农民的剥夺,给农村生产力带来灾难性的破坏。

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它既是一个经济组织,也是一级政权机构;既要负责全社的农、林、牧、副、渔业生产,也要管理工、农、商、学、兵(民兵)等各方面的工作。人民公社划分为若干个生产大队,生产大队又划分为若干个生产队,实行三级管理。公社统管全社的生产安排、劳力调配、物资调拨、产品分配和经济核算,生产大队负责生产管理和部分经济核算,生产队只是一个具体组织生产的基本单位。

人民公社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供给制主要有粮食供给制、伙食供给制和生活基本资料供给制三种形式,社员都到公共食堂吃饭,甚至“吃饭不要钱”。工资制是在供给部分外,根据多劳多得的原则,象征性地发给社员少量的工资。供给制被认为是按需分配原则的体现,具有共产主义因素,要求逐步扩大实行的范围。有些公社提出“八包”“十包”等,即社员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婚丧嫁娶、教育医疗等所需费用都由公社供给。到1958年10月底,全国农村建立公共食堂265万多个,在食堂吃饭的人占农村总人口的70%至90%。这种制度完全脱离我国农村的实际,造成严重的平均主义和物资的巨大浪费,挫伤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人民公社大力推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将所有劳动力按军队编制组成班排连营,采取大兵团作战的方式组织工农业生产,动辄夜以继日,连续作战。还强调公社生产自给,努力扩大公社内部的产品分配。农村原有的集市贸易、小商小贩以至家庭副业都被作为“资本主义尾巴”加以取缔。

这些情况表明,初期的人民公社带有浓厚的平均主义和军事共产主义色彩。“大跃进”运动最大的失误是急于求成,在建设速度上盲目求快;人民公社化运动最大的失误是片面追求提高公有化程度。两者的共同教训,是背离了党一向倡导的实事求是的原则,脱离了中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违背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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