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会

更新时间:2022-08-17 16:22

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会成立于1979年,组织机构挂靠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会是中国现代文学研究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先的社会团体,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合法民间社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历史

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会的,坚守认真、严正而稳健的“持重”风格,开展多元开放的学术交流,努力推动学科建设与学术发展。自成立以来,已经召开过9届年会、8次以学术研讨为主要内容的理事会与3次创新座谈会,围绕着“新时期的现代文学研究”、“20世纪中国文学的历史回顾”、“新文学的评价标准”、“左联与左翼文学”、“40年代文学与‘十七年文学’”、“赵树理与三农文学”等议题展开研讨。并于1979年创刊《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先后与北京出版社、中国现代文学馆合编,迄今已经出版百余期,刊发了3000余篇文章,在培育学术新人、推进学科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还编辑出版了《在东西古今的碰撞中——对“五四”新文学的文化反思》等学术著作。在几代会员的努力下,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不仅以丰硕的成果显示出自身走向成熟的丰姿,而且不断地为海内外学术界提供富于价值的话题,有的会员还在跨学科研究(如诗学、叙事学、古代文学、比较文学、思想史等)中做出了引人注目的成绩。

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会在樊骏先生等人的慷慨赞助下设立王瑶学术基金,于2000年5月设立王瑶学术奖。此奖评定周期为四年一届,迄今已评过两届。

理事成员

王瑶为创会会长,严家炎为第二任会长,王富仁为第三任会长,田仲济任访秋樊骏叶子铭、陆耀东、钱理群黄修己、朱德发、杨义、吴福辉、龙泉明等先后担任过副会长。现任会长为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温儒敏,副会长为陈思和、凌宇、张中良丁帆、刘勇,秘书长由张中良兼任,副秘书长为孔庆东李今萨支山

团体会员

会员已经发展到2050人,活跃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闻出版等部门,与海内外学术界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会。本会英文名称:Modern Chinese Literatur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MCL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现代文学研究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科学作风,开展中国现代文学研究工作,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术发展,为繁荣我国社会主义科学文化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联络全国现代文学研究工作者,进行多种形式的全国及国际性学术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并开展一定的社会文化服务工作。

(二) 与中国现代文学馆合作,编辑出版学术专刊《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发 表本学科研究成果,是经常性的业务工作。

(三) 设立王瑶学术基金,奖励学术成果,资助丛刊与学会其他工作。

(四) 通过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发展壮大中国现代文学研究的队伍,注意培养后继人才和提高队伍的学术素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从事与中国现代文学相关的学术研究、教学、编辑等工作,或与此相关的业余研究工作;

(四) 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编辑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有相当的学术成果;

(五) 办理入会手续。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申请人须填写《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会会员登记表》;

(二) 经所在省、市、区的理事签署表示同意的审批意见;

(三) 报秘书处备案,由秘书处发入会通知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个人学术工作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本会出面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本会的业务活动;

(四) 向本会提供学术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地理事与本地区会员协商产生,各地代表的名额按统一的比例确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理事当选时的年龄应在65岁以下。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由会长提名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王瑶学术基金管理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他机构的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9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因工作需要任期超过两届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如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主持本会工作计划的拟定和实施;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领导本会下属办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二、三人,任期4年。 秘书处的职能是:

(一) 开展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承办会长与副会长委托的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捐赠;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现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2年10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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