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收养中心

更新时间:2022-01-11 02:26

中国收养中心是负责涉外儿童收养的社会福利机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管理。

发展历史

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的决定。

2005年6月18日,民政部批准中国收养中心增设儿童抚育部、国内收养部和总务部,将联络服务部更名为信息技术部,审核一部更名为收养人资格审核部,审核二部更名为涉外送养儿童安置部,至此,中国收养中心内设部门达到9个。

2005年6月20日,民政部将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和国内收养有关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收养中心承担,明确了中国收养中心在这两项工作中的职责。

2005年8月29至31日,中国收养中心在重庆召开了全国首期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培训班,全国来自20个省、市、自治区的30余名代表参加了培训,来自美国、瑞典、西班牙收养组织和慈善机构的代表也应邀参加。培训班上,中外代表还讨论并签署了《中国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健康发展联合倡议书》,呼吁社会关注并促进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的健康发展。

2005年9月3日至5日,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中国收养中心在云南召开了部分省市涉外送养工作座谈会。会议总结和交流了各地贯彻执行《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情况,研究和讨论了涉外收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措施和办法。

2005年9月15日至25日,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在荷兰海牙召开的“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特委会,正式递交了中国政府批准加入该公约的批准书,根据规定,该公约将于2006年1月1日在中国生效。

2007年8月14日至8月23日,中国收养中心在北京举办一期中国被收养儿童夏令营活动,从而增进被收养儿童了解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亲情。

主要职能

(一)涉外收养工作具体任务

1、负责接收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的外国人来华收养儿童的申请及其它证明文件;

2、负责接收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证明文件;

3、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外国收养人寻找和安排收养对象,并签发《来华 收养通知书》和《同意送养通知书》;

4、跟踪了解并掌握中国被收养儿童在外国生活、成长的情况;

5、协助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中国被收养儿童的涉外权益保护案件;

6、保管涉外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档案材料,包括外国收养人、中国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各种原始证明材料,以及中国被收养儿童在国外生活、成长情况的资料;

7、负责涉外收养工作的对外联络、咨询、协调和服务;

8、办理其它与涉外收养工作有关的事务。

(二)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工作具体任务

1、研究提出社会福利机构科学养育儿童的建议和意见;

2、研究提出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工作标准和规范的建议、意见并协助实施;

3、承担对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工作从业人员的培训;

4、引进、推广国内外先进的儿童养育模式、项目和经验。

(三)国内收养工作具体任务

1、开展国内收养工作调研,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2、研究提出国内收养工作标准和程序的建议、意见并协助实施;

3、开展国内收养工作的咨询和服务工作;

4、协调、承办国内跨省儿童收养业务。

(四)承担民政部“明天计划”

中国收养中心负责承担履行民政部对残疾孤儿提出的“明天计划”。民政部决定从2004年5月开始,连续三年在全国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简称“明天计划”),为我国城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0至18岁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孤儿进行手术矫治和康复。自“明天计划”开展以来,我们坚持以人为本、从儿童利益出发的原则,本着先易后难的方针,通过部、省级指定的医疗机构逐步开展手术治疗。“明天计划”已经为36000余名残疾孤儿解除了病痛,不仅挽救了孤残患儿的生命,而且使他们在恢复健康的同时也恢复了对生活的信心,“明天计划”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项目的资金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民政部部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省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国内外社会捐赠。“明天计划”工作的开展引起国内外各界的广泛关注,越来越多的机构和个人表示了捐赠意愿。为了使更多孤残儿童得到康复,现将“明天计划”各项手术的基本费用向社会公示,希望能有更多的人向残疾孤儿献出爱心,让我们携起手来为他们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

组织体系

中国收养中心设一室八部:

(一)办公室: 收养文件和材料的收发;起草综合性材料,承担公文核稿、督查督办和机要工作;对外联络、政策咨询、外事接待工作,参与处理被收养儿童涉外权益保护事务;人事、工资和固定资产管理;协调'中心各部门的工作。

(二)收养人资格审核部: 审核外国收养组织的资格条件,提出外国收养人来华收养具体条件;审核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定期评估外国收养组织来华开展跨国收养事务的行为;对外国收养组织在华联系人进行培训。

(三)涉外送养儿童安置部: 为外国收养申请人选择安排被收养儿童;定期通报涉外送养儿童情况;就登记过程中有关问题与省收养登记机关进行沟通;研究提出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规范,并进行培训指导。

(四)国内收养部: 开展国内收养工作调研,提出政策性意见建议;研究提出规范国内收养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协助实施;开展国内收养工作的咨询服务;协调、承办国内跨省儿童收养业务;承担民政部'明天计划'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儿童抚育部: 研究提出社会福利机构科学养育儿童的意见建议;研究提出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工作标准和规范的意见建议并协助实施;承担对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工作的培训;引进推广国内外先进的儿童养育模式、项目和经验。

(六)档案管理部: 涉外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收养文件、证明材料和审批手续的归档、立卷和保管工作;接待对收养档案的查询;被收养儿童收养后的跟踪服务工作。

(七)信息技术部: 研究制定收养工作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开发收养工作管理软件;'中心'对外网站和内部局域网的管理维护;承担计算机操作系统的使用培训。

(八)财务部: 接收外国收养人交纳的收养服务费;接收并监管外国政府和收养组织捐赠的项目经费;有关资金的运营管理及'中心'内部的财务管理。

(九)总务部: 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安全保卫及后勤管理工作。

合作机构

外国收养组织是儿童回归家庭的纽带和桥梁,是保护被收养儿童权益的重要实践者。

截至2005年9月30日,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有16个,分别是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西班牙、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芬兰、冰岛、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在这些国家中,与中国收养中心合作的政府部门和收养组织共157个。

2003年2月,中国收养中心发布了对外国收养组织实施评估制度的通告,目的是维护被收养儿童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国的涉外收养工作,保障涉外收养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评估制度主要包括《与中国收养中心合作的外国收养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中国收养中心对外国收养组织在华开展跨国收养的暂行规定和要求》。中国收养中心已按照评估制度的要求,对外国收养组织进行了2003和2004年度工作评估。对评估有问题的收养组织,中国收养中心已对其提出了改进意见;对评估不合格的收养组织,中国收养中心已终止与其合作。

相关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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