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19 17:03
Ⅰ型大城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划分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分类之一。根据国务院于2014年下发的《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
2014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对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
该《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规定: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城区常住人口300万—500万的Ⅰ型大城市要全面放开放宽落户条件,并全面取消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根据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的《2020中国人口普查分县资料》以及2023年实际情况,位于300万到500万之间的I型大城市有1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