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SEE生态协会

更新时间:2024-06-23 16:27

阿拉善SEE生态协会于2004年6月5日成立,是非营利公益组织。

发展历史

2008年,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发起成立阿拉善SEE基金会(注册名为“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致力于资助和扶持中国民间环保NGO的成长,打造企业家、NGO、公众共同参与的社会化保护平台,共同推动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2014年底,阿拉善SEE基金会升级为公募基金会,以环保公益行业发展为基石,聚焦荒漠化防治、绿色供应链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自然教育三个领域。

2018年10月,由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发起成立深圳市阿乐善公益基金会,致力于发挥企业家优势资源和创新精神,以多元的保值增值方式,为公益组织和项目持续输血,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历任会长:刘晓光、王石、韩家寰、冯仑、任志强、钱晓华、艾路明

阿拉善SEE基金会历任理事长:吴敬琏、许小年。

阿拉善SEE成立了24个环保项目中心,企业家会员超过900名;直接或间接支持了550多家中国民间环保公益机构或个人的工作。

阿拉善SEE先后获得民政部颁发“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北京市社会组织示范基地”、“中欧十佳绿荫基金会奖”、“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5A级”等荣誉。阿拉善SEE基金会是中国最透明基金会之一,在基金会中心网基金会透明指数(FTI)荣获满分,公益支出在北京市满分基金会中排名第一。在《中国慈善蓝皮书》中被评为2008—2018中国公益慈善十年十大热点

阿拉善SEE已正式启动“一亿棵梭梭”、“任小米”、“任鸟飞”、“卫蓝侠”、“绿色供应链”、“创绿家”、“劲草同行”、“诺亚方舟”、“留住长江的微笑”、“三江源保护”等品牌项目。

2023年11月18日,阿拉善SEE生态协会推出首款IP形象 “善仔”担纲环保公益大使。

主要职责

组织宗旨

SEE的宗旨是,遵循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者统一的价值观,推动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以阿拉善地区为起点,通过社区综合发展的方式解决荒漠化问题,同时推动中国企业家承担更多的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推动企业的环保与可持续发展建设。

业务范围

通过调整社区内部、社区与外界的利益关系,以内生动力解决社区环境问题,达到社区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环境教育、环境技术、环保科研等因素融入社区发展项目促进社区的综合发展;

通过社区试点项目,为政府提供环境治理方面可借鉴的有效途径,同时推动环境保护政策的完善;

通过“SEE生态基金”的资助,支持不同类型的环保组织实施环境项目;

每两年一届的“SEE生态奖”奖励环保项目,推动中国民间环保事业的发展;

组织与环保相关的讲座、论坛、参观等企业家交流活动,为企业家参与环保事业提供平台;

协助企业建立环境保护体系,从工艺、产品、品牌和文化等方面实现环境友好与可持续发展;

通过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引进国际环保资金、技术和项目,并进行最大限度的本土化操作。

机构简介

2004年6月5日,近百名企业家在内蒙古阿拉善腾格里沙漠发起成立阿拉善SEE生态协会——中国首家以社会责任(Society)为己任,以企业家(Entrepreneur)为主体,以保护生态(Ecology)为目标的社会团体

为能有效推动环保项目发展,构建立体多元的环保组织架构,截至目前,阿拉善SEE及会员先后发起成立5家基金会、5家民非、3家社会团体、2家社会企业共15家机构,业务领域聚焦荒漠化防治、气候变化与商业可持续、滨海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自然教育、长江大保护、绿色供应链、行业发展等环保议题。

阿拉善SEE于2008年发起成立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2014年升级为公募基金会),深耕包括荒漠化防治的“一亿棵梭梭”、培育民间环保公益力量的“创绿家”、“劲草同行”等多个环保项目;2012年发起成立的深圳市红树林湿地保护基金会,是中国首家由民间发起的环保公募基金会,打造中国滨海湿地保护可借鉴范本;2016年发起成立湖北省长江生态保护基金会,助力“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2017年发起成立西安市企业家环保公益慈善基金会,守护秦岭生态;2018年发起成立深圳市阿乐善公益基金会,发挥企业家优势资源和创新精神,为公益组织和项目提供持续性支持力量;2019年成立阿拉善SEE生态公益培训学院,为环保公益行业培养专业核心力量。

阿拉善SEE企业家会员超900名,先后设立了30个环保项目中心,推动企业家、环保公益组织、公众深度参与在地环保事业;直接或间接支持了超800家中国民间环保公益机构或个人的工作,累计带动6亿人次公众成为环保的参与者和支持者。

历经16年发展,阿拉善SEE已进入新发展阶段,创新探索环保议题联盟,支撑、促进在地环保项目稳步发展;推动绿色“一带一路”及“一横一纵”环保战略,将进一步带动和整合企业家及社会资源投入,号召公众的支持和参与,搭建起社会化参与的民间环保公益平台

组织章程

阿拉善SEE生态协会章程

(2018年11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名称:本协会中文名称为“阿拉善SEE生态协会”(以下简称“SEE协会”);英文名称为“Society of Entrepreneurs & Ecology”,缩写为“SEE”。

第2条 建立:SEE协会于2004年6月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成立。初始目标是防治阿拉善地区的荒漠化。

第3条 宗旨:改善和保护中国的生态环境,包括并不限于减缓或遏制荒漠化的发生,与此同时,促使和引领中国企业家承担更多生态责任与社会责任。

第4条 使命:凝聚企业家精神,留住碧水蓝天。

第5条 价值观:敬畏自然,永续发展。

第6条 性质:SEE协会是一个由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出资成立并由企业家领导并参与治理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SEE协会从事环保公益活动,依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内蒙古阿拉善盟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7条 组织原则:SEE协会遵循平等参与、民主决策、权力制衡、公开透明、会员与公众监督的组织工作原则。

第8条 业务范围:SEE协会以阿拉善地区环保为基础,但业务不局限于阿拉善地区。

第9条 地址:内蒙古阿拉善左旗。

第10条 北京办公室:SEE协会在北京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协调秘书处工作。

第二章 发起人和会员

第11条 凡在SEE协会成立时于登记机关登记为发起人的,即是SEE协会的发起人;在SEE协会成立时即成为会员者,即为创始会员。

第12条 SEE协会发起人和创始会员自动取得在SEE协会发起成立当年的会员资格

第13条 SEE协会将在自己的网站和出版刊物上记载各位发起人和创始会员。

第14条 会费与会龄: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可通过如下程序取得会籍并累积会龄:

(一)认同并愿意遵守本章程;初次申请者需经至少一名以上会员推荐,由秘书处审核同意发出入会邀请并向理事会下设会员发展委员会报备;

(二)会员需每年向SEE协会缴纳会费,会费的数额由SEE协会理事会决定,并有义务同时向SEE基金会进行年度非定向捐赠,两项合计不少于10万元。

(三)会龄是会员入会时间的累积,按年计算。会费可以预付,但会龄只能通过逐年累积的方式获得。在会龄的累积过程中可以正当理由申请办理休会,由SEE协会理事会核准;若会员申请结束休会,并补缴相应会费则可追加休会期间的会龄。如在会龄的累积过程中退会,则中断期间的会龄不可以通过补缴会费的方式追加。

第15条 会员分类与单位会员:

(一)会员分类:会员分为自然人会员(简称“个人会员”)、企业和其他组织会员(简称“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可以以本人的名义支付会费,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支付会费。

(三)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可以以本机构的名义支付会费,也可以书面指定其关联机构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其支付会费。

(四)单位会员的代表:单位会员必须向本协会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其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代表。如需变更代表,必须重新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16条 终身会员:

(一)终身会员的条件:个人会员会龄达到10年的,该个人自动成为终身会员。单位会员会龄达到10年的,该机构自动成为终身会员,或者书面指定其他机构或个人成为终身会员。

(二)机构终身会员的主体:单位会员在获得终身会员资格时,必须出具盖有公章的书面材料明确指定接受终身会员资格的主体,可以为其在本协会的代表或其他自然人、集团总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下设基金会或其他,在该文件缺失情况下的默认主体是该企业的集团总公司。终身会员的主体可以由持有者再转移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必须经过SEE协会理事会批准。

(三)终身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本协会的终身会员可终身享有会员的权利。终身会员不需要继续缴纳会费,但是应该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且每年参加活动不得少于一次,否则理事会有权取消其终身会员资格。

第17条 会员的权利:

1.年满18周岁的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表决权

2.有权参加会员大会,参选或被选举为理事、监事、章程委员会委员、会长、副会长;

3.有权对本章程规定下的SEE协会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4.5%或以上会员联署(会员总人数以每年1月1日的有效会员数为基准,下同),有权将章程修正案动议直接提交至会员大会审议表决,但章程修正案必须在会员大会召开前至少15个自然日前提交。

5.有权对SEE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于任何一位会员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批评,SEE协会秘书处须在30天内给予书面回复,并将该回复通报全体会员;

6.有权定期获得SEE协会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

7.有权无偿得到SEE协会的会刊资料;

8.5%或以上会员联署,有权要求秘书长在30天内对SEE协会项目和财务进行书面说明,并有权要求监事会对SEE协会财务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18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SEE协会章程;

(二)坚持各项行为符合环保理念与价值观;

(三)参与SEE协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

(四)参加每年的会员大会;

(五)根据需要自愿为SEE协会提供义务服务;

(六)尊重理事会的决策权

(七)尊重监事会的监督权裁判权

(八)依照第14条第二款规定按时向协会及基金会缴纳相应款项。

第19条 休会:会员如因不可抗力事由或因身体、财务状况等客观原因可在会费到期后的半年以内,出具书面申请,向理事会办理休会手续。每位会员可休会一次。休会期间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表决权。

第20条 自动退会:

(一)秘书处需通知会员继续缴纳会费。会籍到期之后6个月后仍未续缴的,视为自动退会。6个月之内续缴的,从上次续缴的到期日期起继续计算会籍有效期。

(二)会员逾期未缴纳会费的,即失去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表决权。

第21条 强制退会:会员如被发现有违背环保理念与价值观的行为,理事会有权判定其情节的严重程度并有权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取消其会员资格。理事会应给予该会员陈述和辩解机会,并经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做出决定。该会员有权向监事会申诉。监事会受理申诉后可以对此进行调查,并向理事会提交调查报告。监事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理事会复议一次。理事会复议的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三章 会员大会

第22条 会员大会是SEE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SEE协会全体会员组成。

第23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表决通过SEE协会的章程;

2.选举理事会、监事会、章程委员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过去12个月的工作报告、财务情况报告以及未来12个月的工作计划

4.审议监事会年度报告;

5.审议章程委员会年度报告;

6.表决通过SEE协会章程修改条款;

7.对SEE协会解散和清算做出决议;

8.对SEE协会的分立、合并做出决议;

9.对SEE基金会行使基金发起人的相应权利。

第24条 会员大会须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出席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会员同意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员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对会费数额做出调整;

(三)解散和清算SEE协会;

(四)SEE协会的分立、合并;

第25条 全体会员大会每年第四季度召开。

第26条 委托出席:

(一)个人会员本人如果不能亲自参加会员大会,应该书面委托一位参会的会员参加。

(二)单位会员在本协会的代表如果不能亲自参加会员大会,该机构或其代表应该书面委托一位参会的会员参加,或者委托本机构的成员参加。

(三) 提出委托的会员计算在出席人数当中。每位参会会员最多只能接受 1 名会员的委托。受委托会员的意见即视为提出委托的会员的意见。

第27条 SEE协会召开会员大会,秘书长应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通知全体会员。秘书处应将会员大会决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28条 选举委员会:在举行选举的全体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会长应组建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由5人组成,会长为召集人,现任秘书长为选举委员会秘书。选举委员会成员自动放弃下一届的被选举权。选举委员会的任务为依据本章程制定详细的选举细则。换届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四章 理事会

第29条 SEE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十一名理事组成。理事由SEE协会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候选人名额不受限制的方式产生,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30条 理事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后,任期三年。如果理事因故在任期内丧失会员资格,则其理事资格亦随之自动终止。

第31条 理事因故出现空缺,据本届理事选举时参选会员的得票顺序,按得票较高者自动增补。

第32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及决策机构

第33条 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理事会代表会员大会行使职权。各理事具有平等的投票权。理事会职权和义务如下:

(一)经书面征求各位会员的意见后,按程序决定SEE协会的项目计划财务预算

(二)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提交上年度财务决算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从理事中选举出会长、副会长;

(四)讨论和表决理事会决议;

(五)聘任或解聘会长提名的秘书长人选,并根据SEE协会财务薪酬规定,决定秘书长职责和报酬;

(六)听取秘书长的工作报告,考核评价秘书长工作;

(七)决定设立或撤销SEE协会的项目中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审定SEE协会财务、人事、员工薪酬和项目管理等重要管理制度

(九)对本协会发起的SEE基金会行使下列权利:

1.推选SEE基金会的理事长候选人;

2.指派本协会的理事、会长和副会长为SEE基金会的理事、执行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候选人。

(十)对本协会发起或参与设立的各地区其他环保公益机构行使如下权利:

1.决定提供发起资金或捐赠资金的数额及投入方式;

2.确定发起或参与设立各地环保公益机构的条件和定位;

3.指派担任其他环保公益机构的理事、执行理事长和监事等的候选人。

第34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可根据情况,决定定期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议题。

第35条 如遇特殊情况,会长可决定召开临时理事会,讨论并投票表决相关紧急问题。

第36条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会长必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可委托副会长召集,如副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从理事中推选临时召集人。

第37条 理事会召开定期会议的通知必须由会长或其委托的秘书长在会前30天向全体理事和监事发出。理事会召开临时理事会由秘书长提前15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

第38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39条 理事如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它理事代表出席表决,委托人算入出席人数。若委托非SEE协会理事的其它代表参会,则该代表可以列席会议,但不具有投票表决权,委托人也不算入出席人数。每位理事只能接受1名理事的参会投票委托。

第40条 每次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正式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后,对外公布。理事会决议如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SEE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签字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41条 理事本人在一届任期内累计三次不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则该理事资格于第三次缺席会议之日起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监事会

第42条 SEE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SEE协会最高监督和裁判机构,由五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43条 监事由SEE协会会员大会从会员中以无记名投票、候选人名额不受限制的方式产生。监事长由监事选举产生。在任期内,监事如因故丧失会员资格,则其监事资格亦随之自动终止。

第44条 监事因故出现空缺,空缺的名额由本届参选监事会的会员依得票顺序,按得票较高者自动增补。

第45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秘书处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三) 监事会有权对理事会或秘书处的决策和行动做出是否合规的裁判,包括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议事规则、制度、决议等;如果监事会裁判为不合规,理事会或秘书处必须撤销决定、停止行动或重新决策

第46条 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可由监事长召集,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集,监事长或提议召集的监事们可委托其他监事实施召集、确定时间和地点并主持。定期会议须提前30天、临时会议须提前7天由监事长或监事长委托秘书长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如列席理事会且需临时召开监事会会议,则不受通知时间限制。

(二)监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监事本人亲自出席(包括电话参会)方为有效。本人未亲自出席的监事必须全权委托一位亲自出席的监事表决,并视为委托出席。每位监事最多只能接受一个委托。既不亲自出席也不委托的监事,视为弃权。监事会会议允许并可要求理事列席,向监事做陈述或回应监事的提问。

(三)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出席包括委托出席的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出席监事必须在表决中做出赞成或反对的判断,不可以弃权。监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和裁判须记录于会议纪要中并由出席的监事签字。

第47条 监事本人在一届任期内累计三次不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则该监事资格于第三次缺席会议之日起视为自动放弃。

第48条 监事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在收到理事会会议通知后应保证至少一名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做出与自身职责相关的发言,对合规问题有权当场指出,如果理事会有不同意见,监事可立即召开监事会会议,形成监事会集体裁判,理事会必须接受。如果在场监事不足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则会后单独开会裁判,可要求理事会撤销不合规的决定。

第49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财务制度的落实。监事会负责每年的一季度独立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SEE协会财务进行一次审计,并在官方网站公布。

第50条 财务审计中如遇秘书长离职的年份,对秘书长进行离任审计。

第51条 经任何一名监事提议并经监事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可对SEE协会财务进行临时性检查,检查结果通告所有会员。5%或以上会员联署向监事会提出要求,监事会应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SEE协会财务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通告全体会员。

第52条 如果监事发现会长有违反SEE协会章程、财务制度和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经3名以上监事签字同意,可以动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与监事会联席会议,对会长进行罢免、并提请理事会重新选举会长。全体理事和全体监事总和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可以罢免会长。

第53条 如果监事、理事发现秘书长有违反协会章程、财务制度及严重不称职等行为,经3名以上监事会及理事会成员签字同意,可以要求会长召开临时理事会,对撤换秘书长进行表决。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可以撤换秘书长,并按章程重新任命秘书长。

第六章 章程委员会

第54条 SEE协会设立章程委员会,负责SEE协会章程修改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提出章程修改的正式动议,负责解释SEE协会章程。

第55条 章程委员会由3名会员组成,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候选人名额不受限制的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章程委员会主席由章程委员会委员协商选举产生。

第56条 章程委员会有权直接向会员大会提交章程修正案的正式动议,供会员大会讨论表决,理事会必须把章程委员会提交的章程修正案列入会员大会议程,不得拒绝。会员、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有权向章程委员会提出章程修改建议,章程委员会有义务主动广泛征求会员、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的章程修改意见。章程委员会成员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在理事会会议上有权做出与自身职责相关的发言。

第57条 章程委员会成员应以过半数表决形成章程修改的正式动议。

第58条 章程委员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工作独立于理事会、监事会及秘书处。

第七章 SEE基金会

第59条 本协会独立发起设立“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简称为“SEE基金会”)。本协会是“SEE基金会”的唯一发起人。

(一)本协会所有会员皆为SEE基金会的捐赠人。

(二)本协会作为发起人就SEE基金会做出的所有决策和指派,必须符合本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且不得违反SEE基金会的章程;

(三)本协会的理事和监事自动成为SEE基金会的理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本协会的会长和副会长、监事长也相应地自动成为SEE基金会的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监事长的候选人。

(四)SEE基金会的理事长候选人由本协会理事会推选,理事长候选人可以不是本协会会员。

第八章 会长、副会长

第60条 SEE协会设会长1名, 会长是SEE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设副会长2名,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由理事以书面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产生,得票多者当选。会长提名第一和第二副会长,理事会表决,超过半数同意通过。选举会长、副会长的会议由新一届监事长主持。

第61条 会长不可两届连任,但可隔届重新参选会长。

第62条 本届会长任期结束后,自动转为下届理事,并担任会员发展专门委员会主席。每隔一届后,原会长可以以会员身份,参加协会的所有选举。

第63条 若会长因故不能继续担任会长职务,则理事会应按上述第60条规定选举产生新会长。若会长临时因故不能履行会长职责,会长须指定一位副会长临时代替会长履行职责。若会长因故无法指定代行会长职务的副会长,由第一副会长暂代会长职务至会长指定为止。

第64条 SEE协会会长卸任后经SEE协会理事会同意可担任SEE基金会理事,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担任理事长的理事除外。

第65条 会长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会员大会;

(二)主持召开理事会;

(三)负责向理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的秘书长人选,督促和监督秘书长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批准的决议和其它计划;

(四)代表SEE协会或授权代表签署合同和文件;

(五)负责向会员大会做SEE协会工作报告。

第66条 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与当届理事会同步为三年;

第67条 换届选举完成后,新会长与上届会长于当年的12月第一周正式交接工作。

第九章 秘书长与秘书处

第68条 SEE协会设秘书长一名,是SEE协会的执行长,拥有执行权,领导秘书处团队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策。秘书处是SEE协会常设执行机构。

第69条 秘书长的聘任及解聘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第70条 SEE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批准产生。

第71条 秘书长的职权及义务:

(一)秘书长主持SEE协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秘书长向理事会提交SEE协会的项目计划、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报告人事管理部门设置及SEE协会其它重要规章制度,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负责组织执行。

(三)秘书长直接聘用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外的SEE协会工作人员,并按SEE协会薪酬规定决定其报酬;

(四)秘书长接受会长的领导,通过秘书处负责本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章程委员会的会务;

(五)秘书长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六)秘书长负责提出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七)秘书处无条件配合监事会决定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

第十章 专门委员会

第72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并对理事会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委员会、品牌和传播委员会、会员发展委员会、国际合作委员会等。各专门委员会的定位、名称、工作范围、职责权限、工作机制、及其设立或撤销等事宜,均由理事会按本章程规定审议决策。

第73条 专门委员会的指派:除会员发展委员会主席外,其他专门委员会主席由会长从理事中指派。各专门委员会主席提名各自委员的人选,可包括理事、会员或相应领域专家,报理事会批准后公布名单,专门委员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74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机制包括:

(一)专门委员会在其专门领域内,可以主动或受理事会委托向理事会提出动议,由理事会讨论表决。

(二)专门委员会在其专门领域内,可以主动或受秘书处邀请,向秘书长提出建议,由秘书长决定是否采纳。除非受理事会委托或特别授权,否则专门委员会不直接对秘书处行使决策权。

第十一章 项目及财务预算确定程序

第75条 财政年度:SEE协会的财政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每年10月至11月,秘书处起草下一财政年度预算

(二)每年度最后一次理事会讨论、修改并通过下一财政年度预算;

(三)每年第一季度,监事会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财政年度进行审计和财产清册,并于3月底前将审计报告发送至全体会员并在SEE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

(四)每年第一次理事会听取上一财政年度审计报告

(五)新产生的一届理事会应继续依照本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或调整;

(六)如遇秘书长离职,须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对本财政年度已完成月份进行中期审计。

第76条 SEE协会项目计划或财务预算,由秘书长形成报告,报理事会讨论表决。

第77条 项目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78条 预算调整:

(一)预算执行过程中,理事会有权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本财政年度总预算的20%。

(二)秘书长有权根据情况,在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增加或减少若干单个项目的年度预算,但增加或减少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本财政年度总预算的3%,同时不得把项目预算调整为行政费用的预算。

(三)秘书长调整超出上述权限必须经过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79条 SEE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员的会费;

(二)会员或其他自然人、企业或其它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财政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80条 SEE协会筹集到的资金,属于SEE协会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81条 SEE协会会长、理事、秘书长、财务经理要严格按照理事会批准的项目计划和财务预算进行财务管理

第82条 当个人利益与SEE协会利益有冲突时,相关的SEE协会会员应主动声明并回避,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讨论和决策。

第83条 SEE协会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安全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84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或不便用于符合SEE协会宗旨的用途时,SEE协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并入SEE协会资产。

第85条 SEE协会开展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86条 SEE协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87条 SEE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88条 SEE协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由监事会委托第三方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三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89条 SEE协会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一)出现不可抗力致使SEE协会的宗旨无法完成;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三)全体会员大会表决终止本协会的决定。

第90条 SEE协会终止,应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91条 SEE协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92条 SEE协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93条 SEE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注销前会员大会决定的方式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SEE协会性质、宗旨相同或类似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94条 电子会议:在参会者可以实时地听到彼此发言的前提下,允许全部或部分参会者以电视会议电话会议或互联网会议的形式参与理事会、监事会和章程委员会会议。

第95条 SEE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96条 原章程于2004年6月4日一届一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2007年7月28日、2009年10月28日、2012年11月3日、2015年11月7日、2016年10月11日、2018年11月18日会员大会分别进行了修改。

第97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章程委员会。

第98条 本章程规定的“以内”、“不足”、“以上”均不含本数。

获得荣誉

民政部颁发“全国先进社会组织

北京社会组织示范基地

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5A级”荣誉认证

中欧十佳绿荫基金会奖”

福特汽车环保奖

“保尔森可持续发展奖”

2020年获中国社会企业影响力投资论坛“2020向光奖·组委会奖”

2019年获全球企业社会责任基金会授予“全球杰出NGO社会责任奖”

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十五周年入选2019中国慈善文化热点事件

一亿棵梭梭项目获团中央主办的第九届母亲河奖

2020年11月,获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商会组织”,25家会员企业荣获“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民营企业。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